公積金又稱公司儲備基金,是指為增強自有財產能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防止意外損失,依法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壹筆款項,不作為收入的壹部分或股利分配收入使用。主要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增加公司資本。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壹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壹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壹項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法定公積金也叫強制公積金,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提取的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又稱任意盈余公積金,是指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在法定公積金之外自由提取的公積金。
二、公積金的其他含義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這個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不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退休職工不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費壹並繳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存,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兩個特點:壹是累積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支付,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二是特殊。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存儲期間支付租金。職工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遷出原城市的,方可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照我國的規定,無論國企還是私企,企業都要為職工存儲住房公積金。
三、公積金購房的條件
1,城鎮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壹年;
2.借款人購買貸款人認可的經濟適用住房;
3.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有購房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4.借款人同意將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所列房產抵押給貸款人,給予貸款人優先抵押權和補償金,作為償還本息的擔保;
5.借款人有能力支付不低於30%的購房所需資金;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