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條件
國家助學貸款的適用對象為中華人民***和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高等學校中在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同時,申請貸款的學生還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③學習成績較好;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⑤誠實守信;⑥能提供符合銀行要求的擔保;⑦在工商銀行開立活期儲蓄帳戶;⑧符合《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申請程序
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提出貸款申請(貸款申請應直接向所在學校有關部門提出,銀行不直接受理學生的個人貸款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等有關材料,並如實填寫。學校根據在校生的困難情況和國家確定的貸款額度,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送經辦銀行審核批準後,由銀行與學生簽定貸款合同,對於壹些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而又無法提供擔保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由學校報請學生貸款管理部門批準後,由經辦銀行按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申請貸款的學生還必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同意當事人借貸的書面證明)。
②提供家庭主要成員收入證明或其它渠道取得收入的證明材料。
③采用自然人保證擔保的,須提供保證人戶口簿、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收入證明材料和同意為借款人擔保的證明;采用企業法人保證擔保的,須提供保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上年度的近期財務報表以及同意為借款人擔保的證明;采用質押擔保的,須提供質物清單,質物;采用抵押擔保的,須提供抵押物清單和抵押物權屬證明等資料。(從2000起,學校將對貧困學生的助學金貸款手續放寬,同時手續將簡化,不再需要擔保人,只需由申請人和銀行簽訂壹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可。)
三、還款方式與還款時間
借款學生和經辦銀行應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還款方式和還款時間。分次還款的順序應為先借款項先還,逐壹排序。還款方式為按季分期還本利息。還款時間最遲在畢業後第壹年開始,畢業後4年內還清。應由借款學生個人承擔的貸款利息50%部分實行“利隨本清”(另50%由國家財政貼息),歸還貸款本金的同時,支付同期貸款利息。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協商後可以壹次性或分期提前償還貸款本息。還貸時,借款學生應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前,將貸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賬戶內,經辦銀行將在約定的還款日主動從賬戶中扣收。如借款學生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經辦銀行將向借款學生發出催款通知書,依法追究違約責任,並計收罰息。
借款學生畢業前應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並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重新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貸款擔保方式是保證擔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確離校後去向,應向貸款銀行遞交其接收單位出具的《保證協助中國工商銀行按期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由接收單位負責協助按期催收貸款。如借款人不辦理確認手續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學校可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借款學生的貸款金額壹經確定之後(每年助學貸款的上限為8000元),在貸款期限內壹般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借款學生可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的,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擔保手續。
如學生在借款期間需要轉學的,由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好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手續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
借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才能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同時,借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借款人有違法違紀行為、借款人中途輟學、退學、被學校開除、被取消學籍或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等,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在規定時間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四、辦理助學貸款的銀行
目前我們國家推行教育助學貸款的銀行除國家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其各級支行)外,還有中國銀行(如中國銀行廣東分行從1999年6月1日起推出“學生教育貸款”),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從1999年7月16日起推出“個人助學貸款”)等。以上銀行除工商銀行由國家給予50%貼息外,其他銀行沒有利息優惠。
各地有哪些銀行可以辦理助學貸款,屆時考生可向當地銀行網點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