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1,概念不同:姓名權盜用是未經當事人許可使用他人姓名為自己謀取利益,而冒用是直接使用他人姓名做某件事。2.目的不同:壹般來說,姓名權盜用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自己的商業利潤,但盜用的目的並不僅限於活動利潤,它可能會達到壹些非法目的。3.有不同的實施方式:假冒直接冒充受害者以獲取非法利益,而盜用僅利用受害者的聲譽來提高其社會地位或品牌聲譽。侵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壹般由行為構成,其中最主要、最常見的行為是幹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姓名。②盜用他人名義。未經權利主體同意或者授權,以權利主體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或者從事不利於權利主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屬於盜用他人名義的行為。③假名字。冒充他人姓名是指冒充或冒用他人姓名進行活動。2.行為人的過錯與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為基礎。如果行為人故意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疏忽而將他人姓名寫錯,則不應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在實踐中,我們都將故意行為視為侵犯姓名權,而過失行為則不構成侵犯姓名權。在姓名權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推斷被告有過錯,被告是否有過錯取決於被告自己的證據證明。3.損害後果:只要侵權人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幹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就可以認為已經造成損害後果,受害人可以通過列舉其他特殊損害事實主張權利。4.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其人格的文字標誌享有的專有權利。姓名權的核心問題是專有權,不能由他人享有或使用,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幹涉或者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權是壹項絕對的權利,也是壹項面向世界的權利。除享有姓名權的人外,每個人都是義務主體,都有義務不侵犯其姓名權。法律保護姓名權,我們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