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規定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參照原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房建〔2007〕25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試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
本試行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按照相關標準建設,限定邢弢面積、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面向本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行政部門)
市政府成立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負責保障性住房的體制、政策、規劃、計劃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財政、稅務、民政和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區(縣)房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設立住房保障機構,承擔保障性住房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建設
第四條(規劃和計劃):區(縣)政府應當根據區(縣)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和土地利用現狀,組織編制區(縣)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部門綜合平衡並報市政府批準後,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用地計劃管理,市和區(縣)規劃國土部門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標時應當單獨列出,並保證優先供應。部分建設用地緊缺的中心城市政府可向市政府申請統籌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經批準統籌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由申請區政府組織實施供應,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土地占用補償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