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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停繳了對公積金貸款有影響嗎

公積金貸款斷交後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1、公積金斷交僅僅對已經存在公積金貸款者或者準備申請公積金貸款者存在影響,其他則無直接影響。

2、如果員工已經申請公積金貸款,而且長期斷交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將剩余貸款按照商業貸款的利率計算。如果是需要申請公積金貸款者,需要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住房公積金,並且在申請時處於繳納狀態。

3、因為換工作的原因斷交了3個月以內,可以補上後使用,如果斷交了3個月以上需要重新交滿6個月。

4、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壹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壹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公積金貸款下來後斷交了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斷交會有以下影響:

1、住房公積金已經斷交,賬戶是不會被取消的,只是如果不是持續的交,那麽妳買房子的時候,不能夠用來貸款,只能提取賬戶裏面錢來用。只有持續的交,(上海是6個月),才能夠用來貸款。

2、住房公積金已經斷交,賬戶其實是能轉的,轉移到妳現在工作的城市。但是要買的話,要根據妳工作的城市的政策來定。

3、住房公積金已經斷交,如果想要註銷,那麽先要重新的設定妳住房公積金的卡,建議到銀行去問壹下比較好。

公積金單位封存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手續:

(1)被兼並或破產企業的職工未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2)職工所在單位撤銷的;

(3)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重新上崗的;

(4)職工辭職或被單位辭退、開除、未重新上崗工作的;

(5)職工在服刑、勞教期間的;

(6)經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批準緩繳期限內的;

(7)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職工賬戶在封存狀態時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因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賬戶內余額。

個人在換工作的時候,需要將自己原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封存。在封存期間不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裏的余額。在上崗以後,重新交納住房公積金時,可以取消單位公積金的封存。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公積金貸款後停繳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停繳會影響住房貸款。公積金貸款買房壹般都要求購房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壹定時間,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定時間,才有資格申請公積金貸款。不同城市政策不壹樣,具體要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1、如果公積金貸款申請已經批準,辦理完了所有手續,妳辭職或公積金停止,被封存,都不影響公積金貸款了,只是妳要按時往貸款卡中充錢,以免影響扣貸款。

2、申請好貸款後,必須按月還貸或提前還清,公積金停繳已經不影響還貸款了,但要確保妳賬戶中每月有錢可還貸。

3、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4、在新公布的《送審稿》中擬規定,除了單位及職工外,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這對於壹些靈活就業人員無疑是壹大福利。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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