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責任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在第壹種情況下,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作為擔保合同相對人的債權人沒有過錯,司法解釋支持債權人可以獲得相當於擔保有效時的賠償。此時保證人責任重大,地位與債務人平等,兩者都是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但是,保證人在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具備以下要素:
(1)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
(二)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三)因保證人或者保證人與債務人的過錯造成保證合同無效的;
(四)債權人有實際損失,且該損失與擔保合同無效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種情況,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債權人有過錯,擔保人不承擔全部損失責任,所以司法解釋規定了壹個責任分擔的上限。保證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
(二)債權人和擔保人對保證合同的無效有過錯的;
(3)債權人有實際損失。
法律依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壹條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