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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寧福建組江懷彪壹家11被抓是真的嗎?

不屬實,富寧福建集團江懷標於2015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富寧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富寧縣看守所。

2015 165438+10月20日,鹽城警方發布消息稱,福建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江懷標於6月118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阜寧縣看守所。

公開資料顯示,福建集團成立於3月,1995。從2002年開始,福建集團連續六年位列江蘇省房地產企業50強前十名。董事長江懷標是鹽城市人大代表,鹽城市優秀企業家。曾獲江蘇省十大傑出青年企業家、江蘇省五壹勞動獎章、江蘇省勞動模範稱號。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或者變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首先是堅持該罪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壹。

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直到1997刑法頒布之前,法律並沒有對什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沒有對此作出司法解釋。

國務院1998發布的《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下列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

(三)違規發放貸款、票據貼現、拆借資金、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和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性質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依據。

參考來源人民網-鹽城福建集團董事長因涉嫌非法吸儲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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