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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應如何處理

黨政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應如何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目前,對黨政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是正常的投資理財行為,還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認識上存在壹定分歧。 二是現有規定尚不完善。《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這壹規定強調營利活動必須是“違反規定”的。但實踐中,黨員領導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是否違反規定,違反何種規定,往往難於查詢直接依據。對有關規定理解和執行中的問題是,營利性活動的範圍如何確定,能否理解為公務員不準參加任何營利性活動、借貸活動和投資理財活動等? 投資理財是現代社會人們獲得財產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徑。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合法的投資理財和民間借貸行為,應予保護。但當前壹些黨政領導幹部屬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的違規借貸資金巨大,極易誘發貪汙、挪用公款或受賄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壹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利,以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據此,黨政領導幹部為他人謀利並向他人放貸,“收益”明顯高於應得收益的,應認定為受賄。 二是資金來源屬於違紀違法所得。黨政領導幹部用貪汙、挪用公款、受賄、非法集資等違紀違法行為所得贓款從事借貸活動,屬於對違紀違法所得贓款的處置,其收益屬孳息,亦應收繳。在認定時,由於行為人用於放貸的錢款系貪汙賄賂等違紀違法所得,應認定為貪汙賄賂等性質,對其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可不再單獨認定。 三是以合法財產向管理服務物件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合法財產放貸,但放貸物件系其管理服務物件,對數額較大的應以違紀論處。有的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管理服務物件謀取利益,然後將資金出借給其並獲取較高利息(未明顯高於應得收益);也有的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務影響向自己管轄範圍內的管理服務物件出借款項,被管理者出於討好、懼怕而給予較高利息,且不排除將來該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其謀利。這些情況下,領導幹部從事的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損害了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有本質區別。因此,應以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論處。 四是以合法財產向非管理服務物件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其合法財產放貸,放貸物件並非其管轄範圍內的人員,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的,則應區分情況分析。首先,對利率高於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貸款利率4倍的,屬高利貸行為。對於其中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的,可根據《條例》第壹百壹十二條處理。其次,對利率未高於同期、同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4倍,也不能簡單壹律認定為合法民事行為。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黨政領導幹部的放貸規模、次數、從事放貸時間長短、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其中放貸數額巨大、放貸次數和涉及人員多、持續時間長、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盡快研究並明確處理依據。 此外,對於那些借款給他人系基於壹定的人緣、血緣和地緣關系,如親屬、同事間借款,有時也給予正常利息或者象征性給予利息。行為人主觀上缺乏謀取利益的故意,客觀上收取利息不高,不應按違紀論處。(作者 趙煜 李文博 單位: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

如何規範黨員幹部參與民間借貸行為

妳好,高利貸只是民間借貸的壹種,只是利息過高與計算復利的原因,法律上有壹些規範而已,並且多半是有組織的貸款行為,在壹些老賴無力還款時,有時采取暴力催收,從而衍生出壹些社會問題。

個人不建議借或放高利貸,它雖然能融通資金,但是也會讓壹些人深受其害。

黨員幹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民間借貸也並無不可,只是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利息不要過高,不要計復利,否則可能部分不受國家法律保護。還有就是要註意借款人的資信與資金用途,保障資金的安全性。

如何認定工商幹部張某參與民間借貸的行為

您好,認定民間借貸行為可根據該行為所具有的特征來認定:

(1)民間借貸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壹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壹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對於民間借貸的危機如何處理?

中小企業的融資難的問題不僅僅是中國才有也是世界性的難題,如何更好的解決中小企業借貸、融資,民間借貸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隱藏了壹些問題,在面對矛盾越來愈凸顯的時候,導致了紛紛倒下也為民間借貸埋下了隱患。想要解決好中小企業的融資難的問題,就要加快對民間借貸的陽關化、正規化,還有加大對其業務流程的規範化,對管理、控制風險都非常的有意義。在不同的情況下對於民間借貸的問題也帶來了很多的制約,很多民間借貸由於受到了政策的限制,無法提供更加寬廣的服務領域,還有對民間借貸也缺乏壹定的優惠政策,不利於監管,容易導致風險失控。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風險加大,要適當的放寬制約,給予優惠的稅收政策,讓小額貸款公司更加好的服務於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再通過樹立示範效應,讓更多的小額貸款公司消防,從而改變整個局面。對於民間借貸不同的優惠政策還有更多的監督管理制度,也要加快建立,同時還要避免偷梁換柱的借貸行為。

黨政幹部與下屬發生不正當性關糸如何處理

如果下屬不願意情況下發生了性關系,下屬可以舉報黨政幹部,事實的話那麽黨政幹部會犯 *** 罪坐牢並撤銷所有權利(就是從官變成普通人還要坐牢)。若下屬願意或者不舉報,下屬要與黨政幹部私聊解決此事(比如賠錢,下屬嫁給黨政幹部等)

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

壹、參與合法的民間借貸不應當成為被單位開除的理由,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金;

二、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民間借貸案例無法調解最終如何處理

蒐集足夠的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建議最好可以委托當地的律師,因為在蒐集證據和法庭上律師給妳的建議往往都可以大大的提高妳的勝訴機率!

求教,有借條的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最好

要看具體借條以外的證據是否充足,如若充足,可以在出借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黨員參與封建迷信活動應如何處理

1、黨員給自己過世的父母或是其他親人每逢清明上墳祭拜,每逢7月半燒燒紙錢,我認為這個屬於民俗活動,不應該算封建迷信活動。

2.每逢進寺廟,燒香拜佛,求神算卦,這個絕對算參加封建迷信活動。但是進寺廟遊覽、觀看不算封建迷信。

題主是12年提問的,2016年出臺《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對此定性為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也有了針對不同程度與其相應的處理。

我也是黨員,我進寺廟只是看看佛教文化,看看名勝古跡,絕對不磕頭也不燒香也不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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