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第二十四條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人民法院調解、判決或者裁定撤銷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書,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批註註銷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二條申請機動車質押或者解除質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應當同時提出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批註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內容和日期。
有本規定第九條第(壹)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質押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得解除質押備案。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壹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機動車進口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機動車;
(五)機動車相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壹致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碼或者相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
(九)機動車被盜或者被搶的;
(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註冊的: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繳納或者免征車船稅的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海關不予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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