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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應不應該登記?

問題壹:為什麽不動產抵押需要登記,而動產不需要登記?這是不對的。動產抵押需要到當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

問題二:辦理動產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動產產權證明(如車輛登記證)、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動產評估報告、借款雙方證明材料(借款人身份證、貸款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以及抵押登記申請表。

問題三:如何辦理動產質押?需要什麽登記?動產質押壹般不需要登記。只要簽訂質押合同,將質押物交付質權人占有,質押就成立了!但在權利質押中,壹般需要進行登記,如在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股票資金登記,在征信機構進行應收賬款登記等。登記後才能成立質押!

問題四:為什麽不動產抵押需要登記,而動產不需要登記?抵押中的不動產需要登記,但動產不需要登記。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他們不同的宣傳方式。(1)不動產作為壹種財產,通過登記進行公示。理由是不動產的權利以登記為準,任何形式的地役權變更或增加都需要登記才能產生排除他人請求權的效力。(2)動產作為壹種財產,通過占有而公示。原因在於動產的特性在於其流動性。為了提高其流動性,不可能以繁瑣的方式確定其權利的歸屬。最好將占有作為公示的具體形式,誰擁有誰就可以推定為所有權人,這有效地保護了社會中的交易行為。需要指出的是,中國規定了幾種特殊的動產,例如,機動車以不動產的形式受到保護。簡單來說,妳看到我手裏拿著壹個水杯,所以我在用我的行動告訴妳,這個水杯是我的。但是我住的是房子,不是告訴妳我是這個房子的主人,因為房產證上的人是這個房子的主人。

問題五: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能否用於對抗法院的執行?

(1)動產抵押未經登記有效。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對抗財產抵押後取得該財產權利的第三人。

依據是:①《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4項:“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②第187條:“以本法第180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可見,生產設備抵押權並未規定為登記生效。(2)即使動產抵押有效,也不能對抗法院的查封和強制執行,因為抵押物的實際價值可能大於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更大的部分可以用於強制執行。因此,法律規定抵押財產可以被法院查封和執行,但如果抵押有效,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02條:“人民法院對抵押財產和留置財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2.“但是抵押沒有在任何機構登記,法院查封了,對嗎?”:

(1)動產抵押未經登記有效。如果進行了登記,只有當所有人再次設定抵押或出售已被扣押的物品時才會受到限制,但不進行登記不會影響扣押的效力。

(2)法院的查封是正確的,理由如上。

妳不應該追究抵押是否登記的問題。妳應該做的是:

(1)要求嶽父出示抵押合同:根據物權法規定,抵押應當有書面合同。

(2)看抵押合同是現在補簽的還是以前存在的:如果時間間隔較長,可以通過筆跡鑒定來辨別書寫時間,看合同是否被查封以逃避債務然後補簽。

(3)調查他和嶽父之間的債務是否屬實。

問題六:動產抵押在哪裏辦理登記?《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由下列部門辦理:

(壹)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被抵押的,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鎮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或者車輛抵押的,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問題7:在銀行抵押動產必須登記嗎?妳必須把它抵押給貸方。

擔保公司僅在整個授信過程中提供階段性擔保,僅在企業無法正常償還銀行貸款時負責相關債務。

銀行承擔整體風險。

問題8:工商局為什麽要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抵押合同雙方可以共同到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時,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壹)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簿;(二)抵押合同當事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和住所;(二)代理人姓名(名稱);(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四、擔保的範圍。(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六)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7)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字或蓋章。動產抵押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簿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動產抵押登記簿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抵押合同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向動產抵押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壹)原動產抵押登記簿;(二)抵押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三)抵押合同當事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動產抵押登記機構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變更登記表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的情況下,動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辦理動產抵押註銷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壹)原動產抵押登記簿;(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表;(三)抵押合同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註銷登記簿;(四)抵押合同當事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註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動產抵押登記機構受理註銷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註銷登記簿》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問題九:辦理動產抵押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動產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抵押合同雙方應當共同向登記機關提交《企業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復印件:

(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動產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動產抵押物的存放情況;

(四)抵押合同雙方的營業執照;

(五)雙方代理人的身份和授權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二。提供抵押品的程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載明。如果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問題十: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什麽手續1。房地產抵押登記所需材料:

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的材料很多。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房地產抵押必須在簽訂抵押合同後30天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抵押登記程序是房地產抵押活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和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抵押雙方應當攜帶下列有關法律文件: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抵押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證明;

3.代理辦理的,應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4.貸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產權證明(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7.抵押物屬於合資或股份公司的,應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

8.重復抵押的,應提供原抵押權人同意再次抵押的書面文件;

9.共有財產抵押的,應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10.抵押人應有書面文件證明其提供的抵押物沒有法律瑕疵;

11.與抵押有關的其他法律文件。

二、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程序主要包括:

1,申請不動產抵押登記;

2、申請人填寫《城市不動產登記申請表》並提交材料;

3.申請人可以在終審判決前撤回註冊;

4.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初審(1-2個工作日);

5.窗口接收人開具收件清單並收取費用;

6.收件人按要求審核登記材料,錄入權屬登記信息並簽署初審意見;

7、如有必要,還必須進行現場勘察;

8.重新審查不動產抵押登記(1-2個工作日);

9.復核人員按要求對登記材料進行復核,核對電子數據並簽署復核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壹次性通知補齊。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註冊或暫緩註冊決定書告知申請人(7日內);10,辦理不動產抵押最終登記(1-2個工作日),最終審查人員按要求審查登記材料、核對電子數據並簽署最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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