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業放貸人的相關解釋
1、職業放貸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備放貸資格。
2、借貸行為以營利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資金占用費等即可認定為營利,並不以收取高利息作為營利認定的條件。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此點需要結合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壹般來說,在壹段時期內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項並收取利息或資金占用費等費用的行為,即可認定為職業放貸行為。
二、職業放貸人違反法律的後果如下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
第四十二條
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壹)違法發放貸款在100萬以上的,違法放款100萬以上,無論時間長短、損失與否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以上的數額規定可以是單筆貸款形成的,也可以是多比貸款累計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