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逐步將郵政儲蓄和社保基金作為政策性銀行穩定的、制度化的資金來源。隨著我國郵政儲蓄的蓬勃發展和各種社保基金的建立,越來越多的資金流向郵政部門和社保機構,這些機構不僅將部分資金用於自身運營,還有大量資金長期沈澱。在政策性銀行不可能從金融市場或國家財政獲得完全充足的資金的情況下,應考慮建立適當的制度,將這些資金作為政策性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政策性銀行絕不能把自己等同於行政事業單位,只重視資金的投入而忽視具體的管理。政策性銀行要做真正的銀行,必須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學習商業銀行的管理制度,實施貸款風險管理,樹立正確的貸款風險觀。在承擔必要的貸款風險的同時,要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貸款損失。完善貸款“三查”和貸審分離制度,健全貸款管理責任制和內部檢查制度,責權利相結合,督促信貸人員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防止把自己經營不善歸咎於國家經濟政策的執行。
4.制定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規,堵塞制度漏洞。
從幾年前政策性銀行成立至今,國家相關金融法律法規沒有跟上,使得政策性銀行經營無所適從,政策性貸款業務與商業貸款業務完全分離,銀行的資金供給和融資渠道,經營環境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因此,必須重視盡快制定和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充分發揮法律的規範、約束和保護作用,做到國家用好政策性貸款,企業用好政策性貸款,銀行依法管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