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丟了怎麽補辦?
1,協商解決: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就是跟開發商說明情況,看開發商能不能重新簽合同。這必須得到開發商的同意。壹般來說不會被拒絕。產生的費用由購房者支付,只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證明即可。
2.如果購買現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只有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才能有效成立。未經登記,房屋買賣合同不生效,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法律上就消除了不慎丟失的隱患,只需要補辦丟失的材料即可。
3.如果買的是拍賣行:如果買的是拍賣行,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可以去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查詢。根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上述兩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自然不用擔心合同和收據丟失帶來的隱患。
4.完成預售登記後但未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如果買受人失去合同,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無效。三個月期滿後,持報辦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註銷已簽合同,再與開發商重新簽訂合同,方可辦預售登記。在此期間,買方需要支付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費用和新合同的印花稅。
5.完成預售登記並已辦理銀行抵押後:如果買受人丟失合同,除第三種情況辦理的手續外,買受人還須與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變更協議,將新合同放入銀行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