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七條申請登記的: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汽車購置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的完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非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檢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二十三條申請抵押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與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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