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輸出國組織”是石油輸出國組織。它是壹個自願組成的政府間組織,旨在協調和統壹其成員國的石油政策。石油輸出國組織旨在通過消除有害和不必要的價格波動,確保國際石油市場油價的穩定,確保所有成員國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得穩定的石油收入,為石油消費國提供充足、經濟和長期的石油供應。
1960年9月,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和委內瑞拉代表在巴格達開會,決定聯合西方石油公司,維護石油收入。14年6月,五國宣布成立石油輸出國組織(石油輸出國組織)。隨著成員的增加,石油輸出國組織已經發展成為壹個由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壹些主要產油國組成的國際石油組織。石油輸出國組織的總部設在維也納。
石油輸出國組織(石油輸出國組織)的宗旨是協調和統壹成員國的石油政策,並確定維護各自和共同利益的最適當手段。
主要機構有: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負責執行大會決議和指導本組織的管理;秘書處,在理事會的指導下主持日常事務。秘書處內設立專門機構——經濟委員會,協助本組織將國際油價穩定在公平合理的水平。
出版物:《石油輸出國組織公報》(月刊);《石油輸出國組織評論》(季刊);年度報告;統計年報。
2003年,該組織成員的石油總儲量為1191125萬噸,約占世界石油儲量的69%,其中前三位成員分別是沙特阿拉伯(355.342億噸)、伊朗(654.38+072.329億噸)和伊拉克(65.439億噸)。2003年,該組織成員的原油產量為13218萬噸,約占世界原油產量的39%,其中前三名成員分別是沙特阿拉伯(4215萬噸)、伊朗(186.5萬噸)和尼日利亞(106.0萬噸)。
為了保證石油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石油輸出國組織實行石油生產配額制度。為了防止油價飆升,石油輸出國組織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增加石油產量;為了防止油價下跌,石油輸出國組織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減少石油產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