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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銀行延遲貸款,是否屬於買方違約?

1.壹般情況下,買家以銀行放款時間不在自己控制範圍內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他們已按約定將其他權證交付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放款延遲不是他們自己的過錯。壹般情況下,法院會以此為由駁回賣方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銀行以“合同相對性”為由免除責任,即銀行與賣方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銀行與買方之間的合同未約定放款時間和部分貸款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2.第壹,違約責任的成立不以過錯為基礎,也就是說,無論買方有什麽原因,如果他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房款的尾款都構成違約,但如果買方因不可抗力違約,則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因此,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因銀行延遲發放貸款導致買受人延遲支付房款的,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合同是相對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買賣雙方,銀行與賣方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房屋買賣合同是雙向合同。買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房款,賣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轉移所有權並移交房屋。所謂銀行直接借錢給賣方只是買方支付房款的壹種方式,並不改變買方向賣方支付房款的基本法律關系。

3.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銀行不履行購房款債務或購房款債務履行不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以上是這個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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