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合作機構資質與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的原則,對合作機構進行準入前評估,確保合作機構和合作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當主要從經營狀況、管理能力、風險控制水平、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性和機構聲譽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準入前評價。在選擇出資額相同的合作機構時,還應關註合作方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杠桿率、流動性水平、不良貸款率、貸款集中度及其變化情況,審慎確定合作機構名單。
3.商業銀行應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書面合作協議應當明確約定合作範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收益分配、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數據保密、爭議解決、合作事項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以及合作機構承諾配合商業銀行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商業銀行應自主確定目標客戶群體、授信額度和貸款定價標準;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合作機構自身及其關聯方提供融資用於放貸。除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外,商業銀行不得委托合作機構執行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操作。商業銀行應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費用,但保險公司和具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
4.商業銀行應在相關頁面的顯著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及其合作機構、合作產品、自身及其合作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等信息,按照適當性原則充分揭示合作業務的風險,避免在客戶中造成品牌混淆。商業銀行應在貸款合同和產品要素描述界面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咨詢投訴渠道、違約責任等信息。商業銀行需要取得借款人對風險數據的授權時,應當在相關網頁上提示借款人詳細閱讀授權內容,並在授權的顯著位置披露授權風險數據的內容和期限,確保借款人閱讀授權後簽字同意。
5.商業銀行與其他具有貸款資格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管理機制,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商業銀行應對其投放的貸款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並承擔貸後管理的主體責任。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格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出資與無放貸業務資格的合作機構發放貸款。商業銀行應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並針對合作機構造成的業務中斷制定應急和恢復計劃,避免因過度依賴單壹合作機構而產生的風險。
6.商業銀行應充分考慮自身發展戰略、經營模式、資產負債結構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照零售貸款總額或貸款總額的相應比例,將合作機構貢獻的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加強合作機構貢獻的合作機構集中度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單筆貸款的投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並與合作方合理分擔風險。
7.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資格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商業銀行在與具有擔保資格的合作機構開展合作時,應充分考慮上述機構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風險,並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資格的監管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因引入擔保和信用增級而放松對貸款質量的控制。
8.商業銀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違法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催收貸款。商業銀行應明確界定其與第三方機構的權利和責任,並要求其不得向與貸款無關的第三方收取款項。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有暴力催收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線索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9.商業銀行應持續管理合作機構,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合作機構違約或經營失敗導致的風險。合作機構每年至少進行壹次綜合評價。發現合作機構已不能滿足準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系。合作機構在合作期間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納入我行禁止合作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