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支持繳存職工異地購房需求,保障繳存職工權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通知》(靳鑒[2065 438+04]148號)精神,現就全省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發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非現場貸款的實施範圍
異地貸款實施範圍包括全省及楊淩示範區10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二、異地貸款條件
(壹)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簡稱繳存中心)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且賬戶處於正常狀態的職工,在省內繳存地轄區外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貸款中心)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異地住房貸款。
(2)資質認定、審批要求、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等。異地貸款應按貸款中心的有關規定執行。
(3)職工不能同時分別向繳存中心和貸款中心申請兩筆住房公積金貸款。已在繳存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未還清的,在還款期間不能申請異地貸款。
三。辦理異地貸款的程序
(壹)貸款中心接受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二)貸款申請人向繳存中心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繳存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表》的授權,標註貸款申請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暫時凍結其他申請使用,並向申請人出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異地購房)證明》。
(三)貸款申請人持《職工住房公積金存貸款證明(異地購房)》、《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表》和貸款中心規定的材料,向貸款中心或其委托經辦銀行提出申請。
(四)貸款中心受理並審查。貸款中心通過繳存中心住房公積金網上查詢系統和職工提供的貸款材料對職工信息進行核實。必要時可委托存管中心協助相關征信,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最長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放款的決定。經審查批準貸款的,按照貸款中心的貸款流程辦理貸款手續,並將完成情況反饋給存管中心;審核不通過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借款人和繳存中心,由繳存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從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發放異地貸款。
第四,異地還貸
(1)借款人辦理完貸款手續後,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每年可憑借款合同及還款明細向繳存中心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直至結清貸款。職工異地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的,按照繳存中心提取要求辦理。
動詞 (verb的縮寫)職責分工
(1)貸款中心及其受托銀行負責異地貸款的業務咨詢、受理、審查、發放、回收、變更和貸後管理。異地貸款的資金來源是貸款中心的住房公積金,產生的貸款利息收入歸貸款中心所有,貸款風險由貸款中心承擔。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的貸款壹經發現,貸款中心有權取消其貸款資格,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2)繳存中心應根據異地貸款職工歸集住房公積金的便利,積極協助貸款中心進行貸款申請的征信和貸後逾期還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異地還款逾期三期以上的,貸款中心可向存管中心發送協助催收函,存管中心應予以協助,並書面回復貸款中心催收情況;因逾期六期及以上貸款逾期而解除借款合同的,繳存中心應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劃轉通知書後30個工作日內,將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劃轉至貸款中心。
(3)因存管中心提供的信息不實導致貸款風險的,存管中心應向貸款中心壹次性償還貸款的未償還本金、利息和罰息,貸款中心將相應貸款房屋的抵押權和債權轉讓給存管中心。
(四)繳存中心應確保異地貸款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償還異地住房貸款的本金、利息和罰息。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中斷或斷裂的,繳存中心應查明原因,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貸款中心。
不及物動詞工作要求
(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完善服務網絡信息系統,為異地貸款的開通提供業務宣傳、相關表格下載、信息查詢等便利,充分利用網絡和電子信息檔案等新技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縮短異地貸款審批時限。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明確異地貸款聯系人,履行異地貸款聯絡員職責。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到省住建廳公積金監管處進行更新。
(三)根據本通知精神,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制定本地異地貸款實施細則,並報省級住建廳公積金監管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