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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廈門市鼓勵外商投資農業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促進廈門對外農業經濟技術交流,提高農業綜合效益,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廈門轄區內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農業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農業項目)。第三條外商投資農業項目必須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農業發展的總體規劃。第四條鼓勵外商投資下列農業項目:

(1)農業綜合開發;

(二)農業基礎設施(包括農田水利和自用電站);

(3)農業創匯;

(4)觀光農業;

(5)森林公園;

(6)水培精品蔬菜系列生產;

(七)畜禽業(包括優質配合飼料、添加劑和飼料蛋白資源開發);

(八)蔬菜、水果、肉制品、水產品貯藏、保鮮、加工新技術、新設備;

(九)經濟作物、果蔬、魚貝、畜禽等優良種苗的引進和繁育;

(10)食用菌生產;

(十壹)遠洋漁業;

(十二)以食品工業中的基因工程、胚胎移植工程和生物技術為主的先進農業工程和中小型農業機械制造。

前款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外國投資者按照農業開發的規定,在維護生態環境,保護水利、森林、土壤、水產等農業資源的前提下,集科研、示範、推廣為壹體,實行生產、加工、出口的集約化經營和深加工,以改造傳統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力,促進創匯農業的發展,對農業資源進行的大規模綜合開發利用。第五條外商可在農業綜合開發區域內自建農業基礎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可以引進優良的種子、種苗、種畜、飼料、動植物保護藥物、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所需的機具和必要的技術設備;農業綜合開發區域內自產農副產品的加工、包裝、儲運和出口;可以開展示範、科研和觀光農業,先進農業技術的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咨詢服務。第六條外商投資舉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外國投資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使用50年,期滿後可以依法申請續期;

(二)允許外商在農業綜合開發區建設餐飲、娛樂、職工宿舍等生產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比例由審批機關根據項目情況確定。學校、醫院、政府派駐管理機構等建築用地可不計入比例;

(三)農業綜合開發區域內的所有農業開發項目,可以由依法取得土地開發權的外商獨家持有,也可以由開發商招商引資,吸引其他外商持有;

(4)經海關批準,可在農業綜合開發區設立綜合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其貨物進出口、連鎖企業之間的農副產品間接出口均可保稅。第七條國有或集體農、林、牧、種畜場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廠房、農機具、設備和農作物折價入股,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綜合開發土地,發展多種經營。第八條國有或集體農、林、牧、農場(集體土地應先轉為國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外商獨資開發。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照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開發,形成農業生產用地條件後,可以依法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但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投資者種植的農業基礎設施、配套農業建築和農作物也可以同時轉讓或出租。第九條允許外商投資農業項目企業出口本企業生產的農副產品,屬於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農副產品,在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配額許可證審批手續。如屬專營產品,應由有經營權的部門采購或出口。第十條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等外商投資項目,在不改變土地原有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在土地使用年限內,免征土地使用費30年。第十壹條外商投資農業項目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經營滿十年的,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後三年減半征收。上述減免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在未來十年內按應納稅額減征企業所得稅15%至30%。同時,經有關部門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第十二條外商投資開發荒山、灘塗、水面從事開發性農業項目的,從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由市農業委員會或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農業科研項目,其產品收入在試行期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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