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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產養殖有哪些國家支持的項目?

國家支持農村項目的政策主要包括:

1、種苗繁育、標準化種植基地、農產品貯藏保鮮、廢棄物加工利用等。參與種植;

2.畜禽(含水產品)養殖、標準化養殖基地、畜禽(含水產品)交易場所、牧草種植、飼料加工、糞便無害化處理、有機肥加工等。涉足水產養殖;

3.加工基地、原料倉儲、成品倉儲保管、冷鏈物流、產地批發市場等。涉及加工流通行業。同時,鼓勵發展“互聯網+農業”,積極支持優勢農產品電子商務平臺建設。

水產養殖的具體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點:水產養殖用地視同種植用地。水產養殖用水、用電按種植業收費。金融部門要放開養殖小額貸款,增加信貸,實行聯戶擔保。各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畜禽生產企業、優勢畜產品產區、奶牛養殖小區、各種規模養殖場有不同的項目支持,但需要申報。2007年,新建20個奶牛300頭以上的標準化高產奶牛養殖小區,每戶補貼25萬元。對養豬戶,每能繁母豬補貼50元,補貼由中央財政和各級政府承擔。能繁母豬保險費60元,中央財政和各級政府承擔,養豬戶承擔80%和20%。重大疫情消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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