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進壹步健全農村信用社到期貸款“借新還舊”管理的內控機制。要解決這壹問題,關鍵在於實現機構間的相互制衡,壹是對風險管理進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考核指標的約束和影響;二是對於資產五級分類的實施者和管理者不應該用壓縮不良貸款的指標來考核,而應該用分類的準確性來進行考核。第二,進壹步提高新增貸款的質量,特別要重視貸款到期期限和還款期限的匹配程度。壹是深入進行貸前調查,科學分析還款能力,認真測算還款期限,貸款期限盡量與還款時間匹配;二是加強貸後管理,密切關註還款資金的動態,千方百計把握好收貸時機。第三,對貸款五級分類管理、不良貸款責任追究、不良貸款考核等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積極引導信用社主任和信貸人員向需要轉貸的客戶灌輸“收回再貸”而不是“借新還舊”的理念,營造健康的信貸文化。首先,在考核指標口徑的設置上,可將不良貸款計算口徑調整為五級分類口徑,並且明確規定,貸款不得改變借款的原有形態,對不符合條件的貸款辦理了“借新還舊”的分類結果應向下壹級遷徙,利用利益的牽引機制,遏制“借新還舊”貸款頻繁發生的現象;其次,在貸款定價上,對“借新還舊”貸款要規定較高的利率水平,提高客戶“借新還舊”的財務成本促使客戶歸還貸款;第三,對壹般額度授信客戶可規定在授信額度內經辦社不能發放“借新還舊”貸款,授信額度內“借新還舊”貸款審批權上收壹級,提高“借新還舊”貸款的審批級次;第四,將“借新還舊”貸款記錄作為評定客戶信用等級的壹項重要輔助性指標,在計算“貸款本息按期償還率”指標時,“借新還舊”貸款余額應視同當期未按期償還信用社貸款本息數額,並且相關“管理水平”項也給予扣分;第五,加強“借新還舊”貸款貸後管理工作,對“借新還舊”貸款均應視同不良貸款來管理,要在管理頻率和管理深度上狠下功夫。第四,“借新還舊”貸款辦理抵押時,要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律風險。信用社在設定抵押時應要求客戶出具“到期債務清單”,既可作為確定抵押財產時的參考,又可留作證據以備發生糾紛時用以抗辯;在設定抵押物時應要求客戶提供明確具體的抵押物品,盡可能地將相關內容在合同中具體化;當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時,應在合同上註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第五,及時消除抵質押物受償順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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