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規定職工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首付款比例,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二套房不低於40%。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關於公積金貸款套數的確定,《通知》規定,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首次結清,三次及三次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停止發放。
關於貸款額度和首付款比例,《通知》要求,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總房價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購買二套住房的,貸款金額不超過總房價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購買新住房,房屋總價不包括配套費、裝修費等。;購房再交易,房齡超過10年的,房齡增加5年,首付比例相應增加10%。
對於最高貸款額度,《通知》明確,貸款申請人及配偶雙方符合公積金貸款繳存申請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貸款申請人僅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為36萬元。根據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解讀,本項取消了原有的“新房和二手房、首次申請貸款、二次申請貸款的差別化最高貸款額度”。
《通知》還規定,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且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再交易住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最長不超過30年;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在二套房貸利率上,《通知》提出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房利率的1.1倍。根據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解讀,本項取消了原“1.1倍二次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規定。
以下是通知全文:
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於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無處不在,房間和管理辦公室:
為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規定,支持職工自住住房需求,抑制住房投機投資,維護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壹次成員會議審議通過,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調整。具體事宜如下:
壹、房屋數量認定標準
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職工家庭(含貸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產部門信息系統中記錄的自住住房套數進行認定。
(壹)住房套數認定是指以本市房產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記信息證明為依據,在本市範圍內有購房意向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自住住房。本市房產部門的房屋套數可通過數據聯網查詢,以查詢結果作為認定依據。
(2)職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況根據申請人填寫的家庭成員關系承諾書確定。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
貸款申請人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即365天),申請貸款時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已連續繳存12個月。貸款申請人已婚,其配偶公積金繳存符合申請貸款繳存標準,可合並計算貸款額度。
(1)確認賬戶已建立12個月。
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至申請貸款時間應在12個月(含)以上,且應在365天以上。
(2)貸款申請近65,438+02個月中連續正常存款65,438+02個月的確認。
1.申請貸款時,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處於正常繳存狀態,不允許有拖欠。當月20日後申請貸款時,未將上月住房公積金繳存到賬戶的,視為未繳。
2.在申請貸款後的近65,438+02個月內,申請人應連續正常繳存65,438+02個月。
3.單位整體未繳納住房公積金,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視為正常繳存:壹是壹次性繳納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住房公積金,二是自初次拖欠月份的次月起3個月以內(含3個月)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不符合上述條件,非單位整體不補繳(個人或部分人員補繳)的,視為異常存款。
4.新職工能提供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明,調入職工能提供勞動人事關系轉移等相關證明,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視為正常繳存:壹是單位為新入職或調入的個人在3個月內(含3個月)繳存住房公積金,二是繳存發生在入職或調入當月起12個月內(含12個月)。單位為個人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3個月,或者補繳行為發生在參加工作或者被調離後累計計算超過12個月的當月的,視為異常繳存。
5.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公積金賬戶余額按規定程序轉入本市繳存後,在異地和本地連接,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規定的繳存條件,並能提供原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開戶時間和繳存明細證明的,可以受理。
6.在地方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軍隊轉業幹部,已在我市開戶並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時(從調入地方工作當月起至申請貸款當月止)未拖欠,且安置單位與繳存公積金單位壹致的,可以受理。
軍隊轉業幹部申請貸款時,除提供貸款所需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安置單位出具的工作時間證明和退伍軍人事務局出具的介紹信。
7.退役軍人在我市就業安置,已開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當他們退休時,軍隊公積金的所有余額將存入我市的存款賬戶。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根據部隊出具的相關繳存證明和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貸款的情況辦理。
第三,確定存款基數的標準
繳存基數根據系統記錄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職工補充提供繳存基數真實性的證明。存款基數調整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按調整前的存款基數核定可貸金額。
(壹)申請人或其配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高繳存基數的,應提供相應年度個人工資收入證明。
(2)因工作調動提高繳存基數的,提供與繳存關系壹致的勞動人事關系轉移證明。
四。確定賬戶余額的標準
以貸款申請時職工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準。
(1)正常存款標準參照“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的規定。如果存款異常,存款金額將不計入賬戶余額計算。
(2)是否符合“III”的要求。存款基數的確定標準”在本通知中,存款金額應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若按原繳存基數核定可貸額度,則因提高繳存基數而增加的繳存額差額不計入賬戶余額計算。
(3)職工少繳滯納金,且提供的證明材料與繳存壹致的,少繳金額可納入賬戶余額計算。
(4)以轉賬方式提取公積金支付購買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可將轉賬提取金額的正常繳存部分納入賬戶余額計算。
(五)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公積金賬戶余額按規定程序全部轉入本市繳存,申請貸款時應執行我市賬戶余額的確定標準。
(六)軍隊轉業幹部,其公積金賬戶余額應當以其在地方工作之日至申請貸款之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準。
(七)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其他情形。
動詞 (verb的縮寫)公積金貸款金額的計算
貸款金額不高於以下四項計算結果和規定的最低值,從1000元起,按5000元的整數倍確定(貸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貸款金額可合並計算):
(壹)貸款金額根據還款能力計算。
計算公式為:貸款金額=借款人月供工資基數×還款能力系數×12×金額計算年限+配偶月供工資基數×還款能力系數×12×金額計算年限。
1.公式中的“還款能力系數”為30%;
2.公式中的“額度計算期”是指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男65周歲、女60周歲)滿5年,額度計算期最長不超過30年。
(二)貸款金額按公積金賬戶正常存款余額的倍數計算。
1.貸款金額按照借款人及配偶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正常存款余額的15倍計算。計算貸款金額時,賬戶余額起點設為5000元。賬戶余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
申請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保障性住房貸款,按借款人及配偶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正常存款余額的20倍計算。計算借款金額時,賬戶余額起點應設定為654.38+0萬元。賬戶余額低於654.38+0萬元的,按654.38+0萬元計算。
2.貸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的正常繳存余額由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住房公積金異常繳存不計入正常繳存余額。
(3)按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金額。
1.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金額不超過總房價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2.購買兩套住房的,貸款金額不超過總房價的60%,首付比例不低於40%;
3 .購買新住房,房屋總價不包括配套費、裝修費等。;購買二手房(二手房)且房齡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房齡增加五年,首付比例相應增加10%。
(4)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1.貸款申請人及配偶雙方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繳存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2.貸款申請人僅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繳存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為36萬元。
不及物動詞貸款期限的規定
貸款期限按年限的整數倍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且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男65周歲,女60周歲);再交易住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最長不超過30年;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七。貸款利率規定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為準。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購買第二套家庭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為同期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八、公積金貸款的數量認定標準
住房公積金貸款筆數的認定以職工家庭和住房公積金綜合交易系統登記的信息為依據。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由第壹次公積金貸款結清;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停止受理。在下列情況下不確認貸款數:
(壹)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住房因城市改造拆遷或其他原因,由政府統壹歸集或回購的,當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予承認。
(2)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對抵押房屋的質量、面積發生爭議,經法院認定非買受人原因並判決或調解退房的,則不承認該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次數。
(3)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期內離婚的。貸款購買的住房屬於借款人的,對借款人原配偶不承認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次數;貸款購買的房屋屬於借款人原配偶且借款主體已變更的,不承認該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次數。
九、房屋再交易價格的認定標準
(壹)申請再交易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需要簽署書面承諾。
(二)再次交易住房申請簡易公積金貸款的,住房總價款按照網簽合同的交易價格確定。
(3)申請人申請再交易住房組合貸款的,按照網簽合同成交價格和組合貸款銀行提供的住房評估價格確定房屋總價。
(四)對上述二、三項房屋總價有異議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定價。
十、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能力核定標準
(1)批準的對象。
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
(2)批準的範圍。
1.簡易住房公積金貸款:核實申請的公積金貸款和夫妻雙方征信報告中的未還貸款。
2.組合貸款:核實本次組合貸款申請的公積金貸款部分和夫妻雙方征信報告中的未還貸款(不包括本次申請的銀行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銀行貸款的部分償還能力應得到組合貸款合作銀行的認可。
(3)批準的標準。
核定的月還款額總額不得超過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月總收入的60%。
(四)個人信用報告(住房貸款、汽車貸款、消費貸款等)的貸款償還能力。)和擔保貸款。
1.如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提供自有資產證明(房產、存單、理財等。),且提供的資產價值是貸款余額和擔保貸款金額的兩倍或以上,則可予以確認。
2.貸款申請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可根據實際發生額確定。
XI。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關於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套數認定標準的通知》(銀監國[2018]8號)、《關於進壹步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和審查標準的通知》(銀監國[2018]10號)和《關於頒布青島市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