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銀行貸款證明人無需提供擔保物。同事證明人只是對借款人的工作單位、收入情況、資金結構、信用評級等因素,給予銀行借款人的證明。如果只是證明人不負償還的責任,沒有連帶的風險。貸款擔保人和證明人不同,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壹般做保證人,銀行信貸會要求出示房產證、行車證、存款流水等資產證明,還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財務部提供收入證明等材料並留復印件作為附件放進信貸檔案送到主管信貸審批部門進行審批。由於壹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性、無償性的法律責任,故對保證人盡了義務而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應該免除保證人壹定範圍內的保證責任。如果是證明人,可能是需要單位為貸款者開具相應的證明,比如職級證明啊、收入證明、或者事業編制證明等等。壹般來說單位開具此類證明如果是真實的,開具單位壹般沒有風險,壹般單位做法是在證明後面寫上相應的免責聲明,比如此證明只證明事實,並不承擔其他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