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南昌大學助學貸款服務中心是壹個什麽社團啊,都辦哪些事...
就是和助學貸款有關的部門,像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有國家助學貸款等,辦公室在4棟壹樓好像,就是在商業街那。
再看看別人怎麽說的。
二、南昌少年宮培訓課程有哪些?
南昌市少年宮與全國各地的少年宮內設置的興趣班均差不多。壹***有40多個專業,200個專業班。有唱歌,跳舞,書法等琴棋書畫各種專業。還設有少兒合唱團、京劇團、雜技團、舞蹈團、民樂團、少兒記者團、少兒集郵協會、美術書法協會、棋類協會等少兒社團組織,是南昌市少年兒童課後培訓的好去處
三、9.南昌大學助學貸款服務中心是壹個什麽社團啊,都辦哪些事情呢,辦公室在哪?
哈哈,我就是這個社成貸款的續工作,有什麽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問題都可以問那裏,辦公室就在四棟022,也可以打這個電話0797-83292827
四、南昌大學學生助學貸款是在什麽地方辦理的啊?
南昌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地完成學業,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壹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47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本著“方便貸款、防範風險”的原則,特制定本管理實施細則。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采取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方式,學校不對在校學生的助學貸款提供擔保。第三條本實施細則中所指借款人是指高等學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貸款人是指辦理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分支機構。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四條為保證我校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南昌大學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助貸辦)為全校助學貸款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執行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指導、管理和協調各學院、樓棟學工辦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科技學院和***青學院屬獨立學院的,應在其學院黨委領導下,設立國家助學貸款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自行負責、獨立開展工作,並接受校助貸辦的工作指導。第五條校助貸辦負責根據江西省高等學校學生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結合各學院、樓棟貧困生實際情況和借款學生還款違約等情況,確定各學院、樓棟學工辦的具體借款額度;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復查和資料復查,將經審查的學生貸款申請材料報送經辦銀行;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建立本校借款學生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統計並向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情況(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其它相關事宜。第六條各學院、樓棟學工辦要有領導專門分管,並指定專門的國家助學貸款主辦老師,負責本學院、本樓棟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摸底調查,建立動態化的貧困學生管理檔案,並上報校助貸辦,建立全校貧困學生檔案數據庫;在校助貸辦下達的借款額度內,對本學院、樓棟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和資料審核,將符合要求的申請貸款學生的完整資料按規定報送至校助貸辦;做好本學院、本樓棟借款學生的貸後跟蹤管理及催收工作,及時向學校提供學生的日常表現(德、智、體等)和家庭經濟變動情況;辦理助學貸款的其它相關事宜。第三章貸款對象和條件第七條國家助學貸款在我校適用於經濟困難的全日制統招的本專科(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第八條我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2、取得我校學籍,為我校全日制統招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5、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6、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第四章貸款的申請第九條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壹次申請、壹次授信、逐年審核、按年發放的方式,加強貸後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用途僅限於支付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申請借款額度應為學生在校期間所需貸款的總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第十條在我省確立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承辦銀行後,由學校和承辦銀行簽訂銀校合作協議,貸款采取生源地貸款與學校所在地貸款兩種方式,對江西省生源學生實行生源地貸款,對外省生源學生實行學校所在地貸款。第十壹條校助貸辦每年以文件的形式將貸款申請的工作安排進行通知,借款學生向所在學院、樓棟學工辦提出申請,辦理如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的相關手續,如實填報。各學院、樓棟學工辦要通過班主任對申請學生進行班級民主評議,並指定專人進行情況調查,填寫助學貸款調查表,對通過調查的同學進行公示,最後將確定名單上報校助貸辦,並將本單位初審合格的學生申請材料送交校助貸辦。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助學貸款須提交以下材料,並審核其原件:(壹)銀行所需材料1、外省生源的學校所在地貸款(1)《江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信息表》;(2)借款人家長保證書;(3)借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年齡未滿18周歲應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書面同意借款證明)和本人學生證復印件(剛入學新生提供錄取通知書復印件);(4)父母戶口簿(卡)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需加蓋證明與原件相符的派出所公章);(5)兩名見證人(可為本校兩名在職教師或壹名在職教師壹名借款人同班同學)有效身份證的復印件;(6)《南昌大學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由借款學生父母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兩級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原件);(7)兩名見證人的承諾書;(8)由借款人簽字確認的在南昌市經辦銀行開戶的還款帳戶(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9)經辦銀行指定的其他材料。2、江西省生源的生源地貸款(1)《江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2)借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年齡未滿18周歲應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書面同意借款證明)和本人學生證復印件(剛入學新生提供錄取通知書復印件);(3)見證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4)《南昌大學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由借款學生父母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兩級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原件);(5)借款人父母的聯系方式和見證人的聯系方式;(6)借款人在經辦銀行開戶的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7)經辦銀行指定的其他材料。(二)南昌大學學生信用檔案材料1、《南昌大學國家助學貸款信用檔案表》;2、本人對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壹律用A4或16開的南昌大學信紙,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書寫,簡明扼要,不得塗改);3、《南昌大學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第五章貸款的審批第十三條外省生源的學校所在地貸款的審批程序為:1、各學院、樓棟貸款負責人將以上材料收齊,由主辦老師審核確認通過並匯總後,上交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2、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進行全校匯總後送至經辦銀行審核;3、經辦銀行審核確認後填寫同意貸款通知書、編制貸款學生名冊;4、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填寫、簽署借款合同;5、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收齊、審查、整理後送至經辦銀行;6、經辦銀行對借款合同審批簽字後送到學校,學校將合同發給學生,經辦銀行將貸款劃入學校助學貸款專用帳。第十四條江西省生源的生源地貸款審核程序:1、學生按第十二條要求將材料準備完備後送到原居住地經辦銀行;2、經辦銀行對貸款材料進行審查、審批;3、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或經學生本人授權其家長簽署借款合同;4、學生填寫借款憑證及《國家助學貸款劃款委托授權書》;5、經辦銀行對合同審批簽字後,交給借款本人;填寫貸款通知書,寄給學校;6、經辦銀行將貸款劃入學校助學貸款專用帳戶。第六章貸款的發放第十五條借款人提供壹張在南昌市經辦銀行開戶的銀行卡或在經辦銀行新開戶辦理壹張銀行卡,以作為借款人的還款賬戶或收款帳戶。第十六條貸款經批準後,貸款人在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後20個工作日內,將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統壹劃入學校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助學貸款專戶;第二年及以後學年在借款人簽署借據後,貸款人在20個工作日內按上述流程將學費、住宿費、生活費貸款劃入學校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助學貸款專戶。第十七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時,如屬貸款支付學費和住宿費的,由校助貸辦直接辦理沖抵學費、住宿費的手續;如屬貸生活費的,由校助貸辦按壹年10個月分十次按月劃款給借款人。第七章貸款的變更第十八條借款人的貸款金額確定後,在貸款期限內壹般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的,必須寫出書面申請,並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的,經學校與貸款人審批後,方可再辦理追加貸款的有關手續。第十九條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的,必須在出國(境)前壹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學生轉學的,必須在該生還清貸款本息後,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學籍或死亡的借款人,學校要協助經辦銀行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在其家長還清該學生貸款本息後再辦理相應手續。第二十條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和學校有關規定,可停止發放貸款,並要求借款人償還已發放貸款本息。第八章貸款的貼息第二十壹條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100%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利息的辦法。借款人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當借款人按照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已發放的貸款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並在接到學籍異動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與貸款人簽訂《還款確認書》。第二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所需由財政部門的貼息經費,由校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協助經辦銀行向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三條科技學院和***青學院屬獨立二級學院的,由學院在其自有資金中全額貼息,貼息資金每年根據貸款規模計算核定後劃入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助學貸款專用帳戶。第二十四條貼息的具體做法是:經辦銀行於每個季度結束後,將本行對在校學生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度、利率、利息等情況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按高校行政隸屬關系,提供給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後,及時向經辦銀行支付貼息經費。第九章貸款的期限和利率第二十五條國家助學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10年,還貸年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後六年,借款學生可在畢業後1~2年開始還款、6年內必須還清。貸款期限在壹年以內的(含壹年),貸款本息在貸款到期時壹次性清償;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不含壹年)的,可采用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第二十六條借款人畢業離校前,學校組織借款人與貸款人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定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借款人可自主選擇在畢業後24個月內(即寬限期內)的任何壹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即寬限期內借款人可以只還貸款利息,不還貸款本金)。但借款人畢業之日起24個月後必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畢業後6年內必須還清全部貸款。第二十七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在貸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壹年以內(含壹年),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則從次年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起按調整後的利率檔次執行。第十章貸款的回收、計息和風險補償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提前歸還的部分由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按規定計收罰息。第二十九條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采取通過在辦理借款手續時由借款人在《扣款授權書》中確認的銀行卡在異地還款。第三十條借款人畢業後1年內,可以向貸款人提出壹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包括調整還款方式。第三十壹條借款人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貸款展期(即貸款到期後,本金不能歸還,又申請延長還貸時間),並在畢業前30日向原就讀學校遞交貸款展期申請,原學校審核通過,由貸款人和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批準。展期期間的貼息,按借款人原所在學校的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實施貼息。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後,若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第三十二條按國家和省裏規定,建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我校全日制統招的本專科(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校計財處在每年的預算中予以安排,根據全省統壹確定的風險補償金的比例,省財政承擔50%,學校承擔50%,學校在確認經辦銀行當年度貸款實際發生額後,由校助貸辦統壹辦理。科技學院、***青學院屬獨立二級學院的,其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學院在自有資金中全額承擔,在確認該學院在經辦銀行當年度貸款實際發生額後,通過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統壹辦理。第十壹章貸款過程中的管理第三十三條各學院、樓棟學工辦應明確助學貸款管理人員和見證人的責任,根據學校要求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申報材料的填寫和審核等工作,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保證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作如下處理:1、定向、委培等在職攻讀形式的研究生壹律不予申報受理;2、不能正常完成規定學制的學業、延長學制或彈性學制的學生的貸款申請不予受理;3、對謊報家庭實際經濟收入或以其它手段弄虛作假獲取貸款者,壹經查出即停止貸款,並責令退回已發貸款余額,視情況予以批評教育直到紀律處分。如有騙取貸款等違法行為的,報送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4、開除學籍或因其他原因退學者,立即終止貸款,並還清所貸全部數額;5、享受貸款的學生如有抽煙、酗酒等不必要或過高的生活消費,其貸款申請不予受理;6、有其他不誠信的行為並有不良記錄的,壹經查實,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責令其限期還清已發放貸款的本息。第三十五條各學院、樓棟學工辦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見證人必須依照本規定認真進行貸款學生的資格審查和資料審核,不得將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上報學校,更不得故意隱瞞或弄虛作假,否則,將按工作事故或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或司法機關等相應部門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十二章貸後的管理第三十六條校助貸辦加強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的管理,有權配合經辦銀行建立學生個人信用檔案,確保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的信息資料真實、完整、安全。第三十七條各學院、樓棟學工辦要落實好借款人的見證人,督促見證人履行所簽署的助學貸款承諾書上的承諾。借款人在校期間,見證人如調離學校等情況,不能履行見證人承諾的,由學院或樓棟學工辦在見證人不能履行承諾的20天之內重新指定新的見證人繼續履行見證人的職責,並經借款人簽字認可向校助貸辦出具書面證明材料。第三十八條借款人畢業時,學校有關部門組織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可為借款人辦理畢業手續,並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第三十九條借款人畢業後,學校將掌握的借款人去向、變動情況、聯系地址等告知經辦銀行;借款人應按照合同要求,及時向貸款人和校助貸辦通報變動後的單位、聯系地址以及還款方式等有關變化情況。第四十條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工作單位有依法提供借款人相關情況等舉證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及時告知借款人。第四十壹條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將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將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學校定期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壹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證號、專業班級、畢業去向、違約行為等資料提供給經辦銀行和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並在新聞媒體、全國高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第十三章附則第四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南昌大學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簽訂貸款合同的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