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既然擔保責任不能解除,那麽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人在履行擔保責任,代償欠款後,依法取得原債權,可以以債權人的名義,起訴債務人和其他擔保人,追償債權。如果本案有其他擔保人,妳完全可以把妳代償的損失,轉嫁給沒有履行擔保責任的其他擔保人。根據對《擔保法》的理解,這種代償——追償——代償的債務傳遞,最終是把責任追究到借款人身上。不過責任是轉嫁了,但是損失能不能得到挽回,還要看被訴人的償還能力和資產情況,也可能贏了官司但拿不回錢。不過還好,中國沒有自然人破產政策,債務的追償是終身的,並且可以被法定繼承人繼承,也就是“父債子償”(前提條件是,繼承人繼承遺產也同時繼承債務,繼承人不繼承遺產也就不繼承債務)。
補充:《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當事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000年9月29日公告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總之壹句話,上法院要有證據,就算有證據,法院認不認可還是壹說,就算認可了證據,法院是優先保障國家利益,還是優先保障個人利益,這又得壹說了,所以,妳的責任肯定跑不了,只看是多少的責任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