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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辦理貸款,多少金額可以立案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立案追究。

法律分析

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息貸款的,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需要結合全案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采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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