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1。適用情形:需要雙方協商壹致(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均協商壹致,否則無法辦理;2.要求:雙方必須親自到場,不能由他人代理;3.優點:速度快,成本低;4.缺點:必須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如果雙方常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可能會比較麻煩。此外,離婚協議不具有強制性。如果壹方不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離婚:1。適用情形:離婚、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三個問題中的壹個雙方無法達成壹致,只能通過訴訟解決。此外,在國外結婚且雙方均為外國人的雙方也需要通過訴訟離婚;2.要求:壹般情況下當事人會出庭,但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在國外不方便回國),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辦理;3.優點:適用範圍廣,強制執行文件。4.缺點:時間長,成本高,可能涉及訴訟費和評估費。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