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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會計科目的變化

舊會計科目名稱對應的新會計科目名稱有哪些?這些科目的主要變化。如現金、應付工資等。

(1)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和預付款項。這些科目的新準則均已設定,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壹致。調整賬戶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使用舊賬戶。

(2)“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新準則沒有設置“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而是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要求按“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對賬時,企業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分類標準,將原體系中的短期投資重新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按照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將“短期投資”、“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3)“應收補貼”科目。新準則未設置“應收補助”科目。對賬時,企業應將“應收補貼”科目的余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4)“材料采購”、“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新準則設置了“材料采購”和“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同。對賬時,應將“材料采購”科目的余額轉入“材料采購”科目;將“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額轉入“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

此外,新準則還增加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農業企業“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和建築承包商“周轉材料”科目。對賬時,應將原存貨項目中屬於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或周轉材料的金額,從相關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或周轉材料科目。

(5)“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分期交付商品”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分期發出商品”科目,而是設置了“發出商品”科目。調整賬戶時,應將“自制半成品”賬戶的余額轉入“生產成本”賬戶;將“寄售商品”科目的余額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對“分期發出商品”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其中發出商品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部分轉入“發出商品”科目,發出商品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部分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企業也可以用“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

(6)“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方法與原制度相比發生了變化。此外,新準則還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企業在對賬時,應分析“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

①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核銷“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余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及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②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核銷“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貸方余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和“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借方余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

③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全額核銷“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貸方余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余額和“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借方余額壹並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對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壹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直接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轉入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企業應將上述三類投資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金額,從“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壹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分類標準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其在第壹個執行日的公允價值,由“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7)“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新準則未設置長期債權投資科目,但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企業在對賬時,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分類標準,將原體系中的長期債權投資重新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①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部分,按其在首個執行日的公允價值,從“長期債權投資”、“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②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將“長期債權投資——面值(或本金)、超額貼現及應計利息”科目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超額貼現及應計利息”科目,從第壹個執行日起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則將相應的減值準備金額從“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8)“委托貸款”科目。新準則沒有設置“委托貸款”科目。對賬時,應將“委托貸款-本金及利息”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及應計利息”。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相應的減值準備金額由“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9)“融資租賃應收款”、“融資租賃資產”、“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新準則未設置“融資租賃應收款”科目,但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並專門為租賃企業設置了“融資租賃資產”科目。對賬時,應將“融資租賃應收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長期應收款”科目;壹般企業將“融資租賃資產”科目余額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租賃企業直接將“融資租賃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也可以繼續使用舊賬;將“未實現融資收益”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或使用舊賬戶。

企業采取分期延期付款方式且實質上存在融資經營活動,對賬時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的余額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入”科目。

(10)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材料、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新準則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材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算、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

新準則未設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但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和累計攤銷科目,對農業企業設置了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和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對油氣開采企業設置了油氣資產、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科目。

對賬時應包括固定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油氣開采企業的油氣資產)、累計折舊(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油氣資產的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材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算和無形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和商譽)。將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余額轉入在建工程貸方。

投資性房地產存在並按新準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應由“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從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或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並按照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年初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農業企業應將“生產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也可以繼續使用舊賬;將“公益林”余額轉入“公益性生物資產”。

油氣勘探企業應將油氣資產及其累計折舊額和減值準備額從相關科目轉入“油氣資產”、“累計損耗”、“油氣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對於首次執行日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在該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廢棄費用,增加資產成本,計入預計負債;同時,應將應補提的折舊(折舊)計入“累計折舊”科目,並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11)商譽。原制度中商譽項目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新準則中增加了“商譽”科目,核算內容和方法發生了變化。對賬時,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攤余價值和原確認的商譽應當從無形資產中全額抵銷,並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對於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將原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從“無形資產”科目轉入“商譽”科目;原合並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調整合並成本的,預計未來事項很可能在首次執行日發生且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按照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面價值;在第壹個執行日,商譽也應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確認。

(12)“長期待攤費用”和“待攤財產損溢”科目。新準則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和“待攤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壹致。調整賬戶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使用舊賬戶。

(13)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原制度要求采用稅務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核算的企業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而新準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較原制度有所變化。

企業在對賬時,應當計算資產和負債在首次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同時追溯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的金額。

(14)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代銷商品、應付股利、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這些新的會計科目都是設置的,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整賬戶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使用舊賬戶。

(15)應付短期債券。新準則沒有設置“應付短期債券”科目,而是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對賬時,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及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其在首個執行日的公允價值,從“應付短期債券”等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負債——成本”科目;對於初始執行日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16)應付款、應付福利費、應交稅費、其他應付款。新準則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交稅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對賬時,應將應付工資及福利費余額轉入應付職工款,將應付稅金及其他應付款余額轉入應付稅金。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計劃在第壹個執行日存在且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補償而產生的負債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17)“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新準則中沒有設置“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對賬時,將待轉讓資產扣除應納所得稅後的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將應納所得稅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18)“預計負債”科目。新準則設置了“預計負債”科目,但核算方法較原制度有所變化。調整賬戶時,應將“預計負債”賬戶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沿用舊賬。首個執行日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重組義務,計入預計負債,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對於在第壹個執行日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在該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應當計入預計負債,增加資產成本。

(19)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專項應付款。新準則設置了長期借款、長期債券、長期應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和專項應付款,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調整賬戶時,應將“應付債券”賬戶的余額轉入“長期債券”賬戶;其他科目的余額可以直接轉入新科目,也可以使用舊科目。

(20)“實收資本”科目。新準則設置了“實收資本”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調整賬戶時,實收資本賬戶的余額應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沿用舊賬戶。

(21)“資本公積”科目。新準則“資本公積”的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增加。對賬時,資本公積-資本(或股本)溢價科目余額應直接轉入資本公積-資本(或股本)溢價科目,資本公積科目下其他明細科目余額應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22)“盈余公積”科目。新準則設置“盈余公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對賬時,應將“盈余公積”賬戶經相關調整後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戶,也可使用舊賬戶。

(23)“本年利潤”科目。新準則設置了“本年利潤”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相同。由於本年利潤賬戶年末沒有余額,所以不需要對賬。

(24)“利潤分配”科目。新準則設置了“利潤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較原制度中相應科目有所增加。對賬時,應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經相關調整後的余額轉入新賬戶,也可沿用舊賬。

(25)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費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新標準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費用和以前年度損益。根據新準則,“投資收益”科目除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損益外,還應核算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處置損益;“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除主營業務承擔的稅金及附加外,其他業務活動發生的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營業費用”的核算內容相同;其他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由於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對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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