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護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國銀監會制定頒布了《銀行業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八項基本權利。
知情權: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準確評估產品的風險等級,充分披露產品的關鍵信息,並提前公示新的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服務價格,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自主選擇:不允許銀行、保險機構搭售,單方面向消費者開放收費服務,以不正當手段誘導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公平交易權: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在同等交易條件下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定價,不得在協議之外變相收取額外費用,不得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扣除利息。
財產擔保權:銀行、保險機構要審慎經營,嚴格區分自有資產和消費資產;實行客戶身份識別和驗證,不為偽造或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強化受托管理責任,不得組織或者誘導多個消費者歸集符合購買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條件的資金。
依法理賠:應謹慎承保保險業務,不得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以不同於承保時的標準對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相關情況進行重新審查;不得拖延理賠或無理拒付賠償金。
受教育權: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開展金融知識教育宣傳,加強教育宣傳的針對性,通過日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活動,幫助消費者了解金融常識和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素養。
受尊重權:銀行保險機構應規範營銷行為和催收行為。實施外包催收前應告知債務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實施催收。
信息安全權:銀行、保險機構不得變相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違規購買等。;不得通過網絡渠道設置默認同意的選項,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授權;禁止從業人員違反規定查詢、下載、復制、存儲或者篡改消費者個人信息。
金融消費領域的誤區
1,維權不力,侵權現象時有發生。
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代客戶簽訂同等條款的貸款和理財協議等。,其中往往只規定了金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很少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違約責任。規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公平,維權難。
壹些金融消費者在遇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誇大、誇張甚至虛假宣傳時,已經損失了時間、精力和金錢。抱著東西多不如東西少的心態,選擇不了,也懶得維權。
2.公德缺失,金融消費行為扭曲。
就像壹般的消費隊伍壹樣,金融消費者的素質自然是參差不齊的,這必然導致金融消費行為的各種扭曲。個別惡意消費者,以金融消費為幌子,利用銀行管理上的漏洞鋌而走險,惡意透支,騙取貸款,對國家和人民財產構成嚴重威脅。
銀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和存貸款業務、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等管理結算業務中的商業賄賂,不僅扭曲了金融消費行為,也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