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辦理動產抵押需要的材料有:1,動產抵押登記表;2.主債權合同和擔保合同;3.抵押合同當事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4.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5.非法人企業提供投資者擁有財產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6.該財產已被同意抵押的證明;7.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證件。流程如下:第壹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各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受理審查人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書)。第二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動產抵押登記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動產抵押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三步:申請人持《動產抵押登記結算通知書》到發證窗口領取《動產抵押登記表》。
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可以用於充足的設備嗎?
我不能。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只能用於繼續在建工程。不能用於購買其他設備或材料。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資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行為。從國家宏觀管理看,銀行貸款分為多種用途,如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款、專項資金貸款等。,目的是便於宏觀調控,防止盲目擴張和發展。從銀行自身的角度,降低貸款風險。
三。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可以用於充足的設備嗎?
不能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只能用於繼續建造其他在建設備或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資資產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的行為。從國家宏觀管理來看,銀行貸款分為許多用途,如流動資金貸款、黃金貸款等。,目的是便於宏觀調控,防止盲目擴張和發展。從銀行自身的角度,降低貸款風險。
四、《擔保法》頒布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只能用於。...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只能用於繼續在建工程。
為什麽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資金要用於續建?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資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行為。
1.從國家宏觀管理看,銀行貸款分為多種用途,如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款、專項資金貸款等。,以利於宏觀調控,防止盲目擴張發展。
2.從銀行自身的角度,降低貸款風險。
相關法律知識:
房地產價值是房地產權利價值的貨幣表現,對房地產的評估實際上是對其權利價值的評估。由於在建項目不同於已完工或老舊的房地產,其權利狀態下的壹些情況因各種原因被隱藏。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價值的科學評估應建立在準確界定在建工程評估範圍的基礎上。
1,土地所有權
在建項目的土地權屬有兩種,四種情況,即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由於所有權性質和情況不同,抵押評估價值的內涵與被評估項目即將發生的經濟行為並不完全相同。
2.項目所有權
對於在建房地產項目的抵押貸款評估,需要查明委托房地產項目是否屬於聯合建設項目或是否有參與單位,委托單位是否真正擁有委托房地產項目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如果委托單位是估價對象的主要施工單位,且有壹個或兩個承包商,則承包商的價值不屬於委托單位,其價值不屬於估價房地產的抵押範圍;如果委托的房地產項目是聯合建設項目,委托單位對委托對象的權利是什麽?因此,評估人員必須充分調查和掌握上述情況,特別是要弄清項目公司所涉及的各方的權利,以及各方之間的經濟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估價人員只能對委托單位對委托房地產項目實際擁有的那部分權利的抵押價值進行評估。
3.施工進度
在鑒定實踐中,各項目完成的在建工程工程量不同,有的剛完成設計樓層以下的基礎工程(含地下室結構);有些剛剛完成講臺的結構部分;有的已經完成了所有的結構封頂等等。大部分項目,他們的裝修和設備安裝工程都沒有進行。對於上述不同情況,必須準確掌握在建工程的實際完工進度,即掌握已完工的實物量,那些未安裝固定在建築物主體上的材料設備不能納入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範圍。因此,在評估在建工程抵押價值時,不能簡單地根據工程的實際投資進度來評估其價值。
4.銷售情況
部分在建房地產項目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部分樓盤已預售完畢。在評估抵押價值時,必須明確把握兩個問題。壹是預售許可證允許的樓層及其建築面積,即可售部分;第二,開發商實際銷售了多少建築面積。評估時,整個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價值必須扣除已售出的在建工程實物部分的價值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因為部分已出售房產的權利已不屬於委托單位,委托人無權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