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不良的處理方法和後果。
① 保證欠款及時清償,並繳納全部費用;
② 五年後不良記錄可自動清除,屆時可正常辦理貸款業務
③ 如不還款,銀行在五年後可以追溯壹次,追溯增加不記錄期為五年
④ 如情節惡劣,可追溯至永久保存;
⑤ 征信不良期間,不可購買火車票、飛機票出行;
⑥ 征信不良期間,不可貸款、使用信用卡;
⑦ 征信不良期間,出國出行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
關於個人征信
1.個人征信系統建設的目的是方便社會公眾,為社會各界提供服務,但在實際查詢中卻出現了讓人費解的現象:部分基層銀行類金融機構由於查詢麻煩又不能收費,有的怕承擔責任,以需要領導簽字審批或以網絡不通不能查詢為由推諉,更有甚者以沒有查詢權限將查詢者拒之門外。有網民提出,作為個人征信系統的建設者,基層人民銀行縣級支行沒有查詢權限和查詢端口,面對查詢者只能束手無策。
2.個人失信由多種原因造成,除了確鑿的惡意失信外,還有相當壹部分屬於疏忽導致的不良信用。很多人對“征信”這個詞還很陌生,壹個疏忽就會“失信”。加之銀行工作人員在推銷信用卡時,往往大談其種種好處,對客戶的義務和違約後果語焉不詳,導致客戶對逾期還款帶來的信用汙點沒有足夠重視。此外,壹些客觀因素也會導致失信行為的發生,如當事人的還款賬號因銀行系統升級發生變更。有網民指出,個人征信記錄中的負面信息在國外會被保存7年,而企業和個人破產記錄保留10年。但在中國,對於個人征信記錄中的負面信息應保留多長時間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3。根據個人征信系統操作規程規定,基層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受理異議申請後,應立即轉交征信服務中心,再轉至相應的商業銀行協查,經過查詢核實回復給征信服務中心,再返回到當地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然後通知申請人。該過程環節多,加上商業銀行在協查中大多存在超期現象,造成異議申請處理時間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