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稻谷、小麥、大豆、玉米和食用油。第三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含差價,下同)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發行)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及時、足額提供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所需貸款,並按照信貸管理的規定,對省級儲備糧貸款實行信貸監管。第六條 省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省級儲備糧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第七條 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省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做好省級儲備糧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第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負責省級儲備糧具體業務管理工作,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二)負責省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具體業務的組織管理;
(三)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業務管理情況;
(四)對承儲企業的省級儲備糧儲存狀況進行檢查;
(五)上報省級儲備糧收購、動用、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
(六)向承儲企業撥付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款項。
省儲備糧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第九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數量、承儲能力和布局的宏觀調控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購、動用計劃,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給省儲備糧公司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公司按照確定的宏觀調控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中標企業作為承儲企業。
招標結束後,由省儲備糧公司依據招標結果,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農發行,應當對招標的標的、標書、條件、開標、評標以及簽訂承儲合同等全過程進行監督。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交通便利,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同壹庫區內具有二萬五千噸以上達到省級儲備糧安全儲存要求的倉房及其配套設施;
(三)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四)具備與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裝卸、輸送、清理、計量、幹燥、儲藏、防治、消防等倉儲設備;
(五)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六)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驗檢測儲備糧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場所;
(七)經營管理和資信良好,三年內沒有違法經營記錄。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負責執行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工作,應當履行下列具體義務:
(壹)負責執行省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具體業務工作;
(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範,遵守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履行承儲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三)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的財務賬與統計賬相符、財務賬和統計賬與庫存實物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定期向省儲備糧公司報告庫存糧食情況,並及時提出輪換建議;
(五)執行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保證報送的省級儲備糧相關資料和數據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