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交付使用前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應當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
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發生的利息支出作為開辦費,必須分期攤銷,不能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因此不能沖減當期利潤。
因此,投資者應盡可能將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發生的開辦費、融資利息支出等計入財務費用,以獲取延期納稅的利益。
(2)借貸與融資對於任何壹個經濟實體來說,融資都是其開展壹系列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也是如此。
但由於融資方式不同,企業的稅負也不同。
通常情況下,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擔的稅負要輕於自我積累融資所承擔的稅負;企業間借貸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輕於向金融機構借貸所承擔的稅收負擔。
因此,使用借貸資金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較好的融資方式。
(3)租入設備購置固定資產的支出不能直接從營業利潤中扣除,只能按期計提折舊。
如果購買設備,投資人不僅前期要投入大量資金,而且在生產中只能按規定扣除。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看,如果設備是租賃的,承租人在經營活動中可以通過支付租金來減少其經營利潤和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因此,企業應該考慮將租賃設備作為壹個重要的替代方案。
(4)運用信托,即將其資產或利潤交給另壹個經濟實體,使受托人成為該財產的占有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負責管理和運用該財產,以使委托人受益。受益人可以是客戶本人,也可以是客戶指定的第三方。
信托規劃是利用特殊的稅收優惠區域,在區域內設立信托機構或與信托機構達成協議,使原本不在優惠區域內的財產掛在優惠區域內信托機構名下,從而利用稅收優惠節約稅收的壹種規劃方式。
(五)轉讓定價轉讓定價是指有經濟聯系的企業或經濟機構在產品交換或交易過程中,為了分享利潤或轉移利潤,不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和市場價格,而是按照其共同利益或為了其收益最大化而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的轉讓。
由於轉讓定價是壹種操縱利潤和減稅的行為,成為稅務機關反避稅的重點,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進行籌劃的空間已經越來越小。
(六)關聯企業設立如果投資者可以將其生產經營與科研單位進行關聯,可以享受壹定的免稅優惠。
投資者也可以通過設立合資公司的方式進行規劃,即將經營項目設立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構中,負責其中壹個機構,將另壹個機構的所有權或經營權設定給其他人,比如自己的親戚或密友,然後通過這些機構的聯合經營,為對方提供有利條件,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如何繳納,合夥人應當分別繳納所得稅。
壹般來說,合夥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比公司制企業輕。
原因是自然人作為投資人的稅收成本存在壹定差異,公司制企業存在企業所得稅重復征稅問題,而合夥企業只對合夥人征收單壹所得稅。
《合夥企業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都明確了境內合夥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早在2000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制定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規定》,自2001 1 1起執行。
基於上述規定,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稅收差異主要表現在投資人為自然人時。
例1:有兩個自然人打算創辦企業。如果他們設立法人企業,有收入,他們的綜合所得稅負擔為25%+(1-25%)×20%=40%。
即假設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654.38+0萬元,先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稅率按25%計算),稅後利潤75萬元分配給個人,再代扣代繳20%稅率的股東個人所得稅,共計654.38+0.5萬元。
所得稅合計40萬。
如果被投資公司是上市公司,分紅環節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減半征收,綜合稅負略低。
改為合夥企業設立的,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1萬元利潤全部分配給合夥人時,合夥人按五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假設上述利潤由兩個合夥人平均分享,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00000×35%-6750)]×2=336500(元)。
所得稅綜合稅負為3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