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道燃氣供氣單位承擔日常工作。第四條 在燃氣發展規劃區域內的商飲服務業戶,除已列入當年城市動遷改造規劃範圍內的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分批安裝燃氣設施。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商飲服務業戶,應當同步安裝燃氣設施。第六條 新建居民住宅內的商飲服務業戶,應與居民用戶同步安裝燃氣設施。第七條 在居民住宅內利用民用燃氣從事商飲服務業的,應當到市管道燃氣供氣單位辦理變更使用手續。第八條 商飲服務業戶在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應將安裝然氣設施作為開業條件之壹。第九條 商飲服務業戶使用燃煤竈(爐)、柴油竈(爐)、煤油竈(爐)和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在壹九九四年年底前改為使用燃氣;使用型煤的,在燃氣發展區域內可以延緩到壹九九五年年底前改為使用燃氣。第十條 商飲服務業戶安裝燃氣設施,應當持介紹信、建築總平面圖、用氣間平面圖,到市管道燃氣供氣單位繳納集資款,並辦理入戶安裝手續,簽訂供氣協議。第十壹條 商飲服務業戶繳納集資款的標準,按《哈爾濱市哈依煤氣工程市區低壓管網建設資金征集辦法》的規定執行。
安裝燃氣設施的工程款,按安裝當年的實際結算價格收取,由用戶自行承擔。第十二條 商飲服務業的燃氣設施,應當由具備安裝資格的施工隊伍安裝。第十三條 已安裝燃氣設施的商飲服務業戶,因動遷改造需要重新安裝並保持原用氣量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安裝工程款;用氣量增大的,由用戶承擔增容增量部分的集資款和安裝工程款。第十四條 已繳納工程款和集資款的商飲服務業戶,營業地址變動時,經市管道燃氣供氣單位同意後,原燃氣設施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第十五條 對本規定實施前已開業的商飲服務業戶,在壹九九四年年底前安裝燃氣設施的,分別給予下列優惠;
(壹)自簽訂供氣協議之日起,可緩交煙塵汙染排汙費。
(二)已繳納煙塵汙染排汙費的單位,改為使用燃氣,資金有困難的,可優先使用環保貸款。
(三)每壹次繳納集資款達到百分之五十的,剩余部分,可在開栓供氣前分期繳納。
(四)承包經營單位安裝燃氣設施資金有困難的,經主管部門確認後,可適當調整上繳利潤的承包基數。第十六條 對本規定實施前已開業的商飲服務業戶,在壹九九三年年底前安裝燃氣設施的,除享受本規定第十五條(壹)、(二)、(四)項優惠待遇外,並可享受下列優惠:
(壹)減收百分之二十五的集資款。
(二)第壹次繳納集資款達到百分之五十的,剩余部分,可在開栓供氣後壹年內分期繳納。第十七條 對本規定實施前開業的商飲服務業戶,使用型煤改為使用的燃氣的,除享受本規定第十五條(壹)、(二)、(四)項優惠待遇外,壹九九三年年底前安裝燃氣設施的,免收集資款;壹九九四年年底前安裝的,減收百分之五十集資款;壹九九五年年底前安裝的,減收百分之二十五集資款。繳納集資款的時間,按本規定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市管道燃氣供氣單位應當確保安全穩定供氣,並做好供氣後的服務工作。
燃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周到服務,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九條逾期拒不安裝燃氣設施的,環保部門加收煙塵汙染排汙費,工商部門監督限期安裝。
(二)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未同步設計和安裝燃氣設施的,建設審批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予驗收,不準交付使用。
(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現用煤氣表最大容量收繳費用,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氣。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