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場普遍預計,今年的經濟增速普遍會達到8.5%左右,實現之前定下的GDP增速6%的目標,已經綽綽有余了,根本不需要全面啟動降準來刺激,但是,去年全球大放水,其他國家央行紛紛降準,留下壹堆後遺癥,全球大宗商品不停漲價,到了今年5月份,我國的PPI,也就是生產資料價值指數已經達到9%,創下2009年以來新高,導致企業生產成本飆升,5月份的CPI,也就是物價指數只有1.3%,也就是光漲成本不漲價,這意味著產業鏈下遊企業承受了所有,再加上人民幣升值等因素,對出口形成的壓力,直接導致下遊中小微企業,成本太高,經營困難
法律依據:《關於做好定向降準動態考核調整工作的通知》
第壹條 各分支機構應按照規定,對轄內相關金融機構2016年度是否滿足定向降準標準進行考核,並相應調整其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統壹於2017年2月27日執行。
第二條 適用於定向降準的金融機構應同時滿足以下標準:(1)符合宏觀和微觀審慎經營標準: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按照《金融機構合格審慎評估實施辦法》(銀辦發201424號轉發)2016年評估結果為達標;
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城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2016年末資本充足率水平達到《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及《中國銀監會關於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257號)規定的最低要求。
(2)“三農”或小微企業貸款達到壹定比例:
情形1:2016年度本外幣涉農貸款增量占全部新增本外幣貸款比例超過15%;或者,2016年度人民幣小微企業貸款(含個人經營性貸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幣貸款比例超過15%。
情形2:2016年度本外幣涉農貸款增量占全部新增本外幣貸款比例超過50%,且2016年末本外幣涉農貸款余額占全部本外幣貸款余額比例超過30%;或者,2016年度人民幣小微企業貸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幣貸款比例超過50%,且2016年末人民幣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全部人民幣貸款余額比例超過30%。
第三條 從2017年2月27日起,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標準(其中滿足情形1)的金融機構執行低於同類機構正常標準0.5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標準(其中滿足情形2)的金融機構執行低於同類機構正常標準1.5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