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給予下列獎勵:
(壹)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居住的,護理假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和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三十九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婦,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壹)從領證當月起,每月發放不低於2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直至獨生子女年滿16周歲。所需經費,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的,由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養老金增加5%;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壹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的,由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或破產的,其退休職工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發放;
(三)在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調整和集體收益分配中,以家庭規模為基本分配補貼單位的,增加壹人份額;以家庭為基本分配補貼單位的,平均每戶增加30%以上;
(四)劃撥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壹個子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壹)作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和勞務輸出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優惠;
(二)優先組織勞務輸出;
(三)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中優先考慮貧困家庭;
(四)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中,政府給予補助;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壹條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生育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扶助。
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放專項救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