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三條義務教育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縣級人民政府承擔主體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應按職責完成義務教育任務。第四條義務教育以國家舉辦為主,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按照國家規定和要求,獨立或者聯合舉辦中小學。教育行政部門在貫徹教育方針、教學業務和師資隊伍建設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第二章實施步驟第五條到本世紀末,全省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城鎮和經濟發達地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經濟特別貧困的邊遠山區普及中小學教育。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省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劃制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規劃。第六條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質量和數量上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等中等教育。基本教育制度是:六年小學教育和三年初中教育。
直接實施義務小學教育有困難,需要在鄉鎮普及中小學教育。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備案。第七條實施義務教育,由市轄區或者不設區的市組織實施;農村以縣為單位組織,以鄉(鎮)為單位實施。自主辦學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劃,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第八條實施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和其他基本辦學設施;
(二)按照省制定的編制標準配備教師,教師來源符合義務教育法的要求;
(三)按照省規定的標準逐步配齊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娛樂、體育、衛生等設備。
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機構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積極采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第三章就學第九條本省兒童的入學年齡為七周歲。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六周歲入學,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六周歲入學。在少數子女居住分散、上學有困難的地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推遲,最遲不得超過九周歲。第十條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至遲在新學年開始前二十日,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書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錄取通知書的要求,按時送其適齡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十壹條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學期期滿後仍不能上學的,應重新申請休學。
因特殊情況需要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參加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必須在外出就讀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第十二條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兒童、少年的文藝、體育等單位,必須保證招收的學生完成義務教育規定的課程。第十三條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交學費,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適當免交雜費。
根據國家規定,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上學。
學校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不得亂收費。第十四條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相應的完成義務教育證書。證書的格式和頒發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第四章教育教學第十五條學校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教學大綱進行教學,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國民素質,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才奠定基礎。第十六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學生的年齡特點,有計劃地對學生實施職業技術教育。第十七條中小學教師應當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忠於職守。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教育質量,為人師表。
學校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行為。對道德有缺陷的兒童、青少年和有困難的學生,要壹視同仁地給予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