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延期交房。現實中購買期房的購房者遇到開發商延期交房屢見不鮮,甚至還有開發商跑路現象。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開發商只有在證件齊全也就是五證齊全的情況下才能開工建樓賣房。如果開發商本身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那麽與購房者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所以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購房合同中壹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購房者發現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大於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5、房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6、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有財產而未經其他***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7、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壹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8、按揭合同辦理不下來。因不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