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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借錢給公司嗎?

問題1:企業之間可以互相借貸嗎?企業間借款是指沒有財務管理權的兩個企業之間相互借入資金的民事行為。《商業銀行法》第十壹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貨幣借貸是壹種金融業務,其穩定性關系到壹國經濟的長治久安。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壟斷,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壹直是中國法律禁止的。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壹直持否定態度,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違法,應屬無效。淺談企業貸款利息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規定,處理企業間非法借貸糾紛,借款人只歸還本金,不歸還利息。並且,從合同約定的還款到期之日起至法院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之日止,勞動者已取得的利息或者已約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應當全部追回。

問題2:公司可以貸款給個人嗎?老板是法人代表,能借給他的是私企,不是股份公司。如果是股份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管這件事。寫轉賬支票的話,要寫借條,要老板批準。如果三年後不能收回,下壹年就要計提壞賬準備。我覺得妳要寫壹份100多萬的還款協議(不知道合法嗎)。

問題3:股東可以借錢給公司嗎?因為公司可以向股東借錢,所以應該走活期賬戶。而且去了活期賬戶也沒關系,不用擔心算在其他科目裏。

問題4:股東可以向公司借錢嗎?是的,這相當於普通的民間貸款。然而,這是不夠的,註意到股東也是董。依據如下:

《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問題5:公司可以向個人貸款嗎?妳問的是合法合規嗎?

當然是違法違規的。借條也不能記錄。

如果是短期周轉,可以在1個月內支付。進行表外登記。

問題6:企業可以向個人貸款嗎?個人貸款給企業需要註意什麽?根據最新的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個人可以向企業借款;

註意事項包括: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出具借條,由公司蓋章,法人或負責人簽字;欠條上要寫明利息和還款期限;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簽字,表明自己是保證人;有抵押的,壹般應辦理抵押登記;錢最好是銀行轉賬,比如現金,公司需要開具收據。

問題7:企業之間可以互相借貸嗎?企業之間不允許互相借貸。國家有關規定如下:

《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所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貸款通則》第六十壹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企業擅自舉借或變相舉借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按違法所得對出借人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按照規定,對出借人計收利息,同時對出借人處以計收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問題8:企業可以向個人貸款嗎?如果企業是為了擴大生產規模,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向個人借款,雙方自願,意思表示真實,利率協議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這種行為應該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問題9:個人可以貸款給公司嗎?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1 .企業以放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貸款案件的若幹意見》中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由於貴公司流動資金緊張,銀行不予貸款。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問題10: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嗎?由於近期國內銀根緊縮,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放款,只能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所以出現了大量的民間借貸。很多非常關系人民間借貸的效力受法律保護嗎?本文對此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壹、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合同有效期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企業之間的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為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款明顯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款合同無效。2.關於名為聯營,實為借款的合同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作為聯營體,對聯營體進行投資,但不參與聯營體,也不承擔聯營體的風險責任。如果他們不管盈虧,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明明是合資,實際上是貸款,違反了相關金融規定。除返還本金外,還應當收取投資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所以這種聯營合同名為聯營,實為借款,依法應認定無效。3.關於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處理企業間相互借貸合同的出借人未取得約定利息問題的批復》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貸合同的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問題的批復》的規定, 企業之間的直接相互借貸和實際上是借貸的企業聯營,按以下方法處理:(1)確認企業之間的借貸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聯營。 (2)責令借款人返還投資人本金。(3)收取投資人已取得或同意取得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還應計收雙方約定的還款到期之日起至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本金到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人與借款人最初約定的利率計算。雙方未約定貸款利息的,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償還本金的,應當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二。論企業與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1 .企業以放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貸款案件的若幹意見》中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2.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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