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積金繳存
首先要說明個人或單位繳存公積金的基本情況,包括繳存時間、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等。同時,需要提供相關存款證明或存款記錄以備核查。
第二,提取公積金
涉及公積金提取的,要詳細說明提取原因、提取金額、提取時間等信息。支取原因可以是買房、還房貸、租房、退休等。,但必須符合有關提取公積金的政策規定。此外,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購房合同、還款憑證、退休證明等。
第三,公積金貸款
如果有公積金貸款記錄,需要說明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信息。同時需要提供借款合同、還款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以便核實借款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除上述基本信息外,還需根據具體情況補充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如公積金賬戶變更、公積金政策調整等。
總而言之:
公積金的說明應當詳細、真實地反映個人或者單位在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方面的情況。編制時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內容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同時,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核實相關情況。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24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35條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依法處理: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二)未按規定審批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核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違規向他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的;
(六)未提供住房公積金查詢服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八)拒絕或者阻礙審計、財務監督檢查的;
(九)挪用住房公積金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