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異地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
(壹)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貸款審核所需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貸款繳存情況。對未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使用證明。
(三)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向繳存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
繳存到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明細臺賬。
(四)貸款償還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發生轉移,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通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轉移至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進行重新認定和記錄。
(5)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可按貸款合同約定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貸款。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
新政策主要包括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職工,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貸款對象為已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