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職工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個人建議
對於公積金審批來說有著非常嚴格的流程,如果長時間無法完成的話,妳可以攜帶相關證件直接到當地的有關部門進行咨詢,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公積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話,也是需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壹般來說審批人審批也會查看妳的資質,妳在生活中壹定要維護好自己的征信流水,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證正常的審批。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壹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 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 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壹次。
第十壹條
職工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壹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同時註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