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外國人在中國境外對中國或者中國公民犯罪,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5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4.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5.預備犯可以根據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6.犯罪未遂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7.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58.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9.對於被脅迫的共犯,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0.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1.控制期:3個月-2年。
拘役期限:1個月-6個月。
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15年。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1年-5年(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除外)
6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當然不適用死刑。
在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有人工流產行為的,在審判時應當視為孕婦,不能判處死刑;孕婦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以同壹事實被起訴並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的孕婦”,依法不適用死刑。
63.死刑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變更為10年以上。
64.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財產償還的,應債權人的請求償還。
6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7、數罪並罰,最高管制不能超過3年,拘役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不能超過20年。
68、緩刑的範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
69.拘役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70.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71.減刑的適用範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壹)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七十八條所列六項之壹)的,應當減刑。
72.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低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10年。
73.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74.假釋的適用範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判處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實際判處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假釋後確有悔改表現,不會危害社會。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法院批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76.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77.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
78.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又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凡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或飛機嚴重損壞者,應判處死刑。
80.非法制造槍支、彈藥後又非法持有、藏匿的,以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得數罪並罰。(吸收犯罪)
81.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規定處罰。
82.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勞動安全設施符合國家規定,因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該罪不成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未提出事故隱患,行為人未采取措施的,該罪不成立。
8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以造成嚴重後果為犯罪成立。
86.生產、銷售刑法第141至148條規定的某些偽劣產品,但不符合各條規定的構成要件,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87.生產、銷售刑法第141至148條規定的特定偽劣產品的,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法規的競合)
88.與走私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89.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罪、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90.在受賄罪(商業賄賂)中,無論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承諾他人。至於利益的性質和種類,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而且數量很大)
91.在賄賂公司、企業人員罪中,行為人必須謀取不正當利益。他是否實際取得了不正當利益,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92.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的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且數額必須巨大(上圖)。
9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且必須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上)。
9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體是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必須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以上)損失。
95、玩忽職守造成破產、嚴重虧損的,國有公司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並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96、濫用職權造成破產、嚴重虧損的,同上。
97.徇私舞弊低價出售資產罪主要是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所為,必須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以上)損失。
98.偽造貨幣的,處3年-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萬元-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偽造貨幣總面額不超過壹萬元);(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99.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罪有區別:(1)前壹罪要求數額較大,後壹罪不要求;(2)前罪是壹般主體,後罪是特殊主體。
100.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使用假幣的行為也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條關於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第172條關於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151.敲詐勒索罪要求數額較大。行為人在明知他人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向司法機關報案是合法的,但如果行為人以威脅手段索取財物,則敲詐勒索罪成立。
152.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價值不大,但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以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
153.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以重罪處罰。
154.盜竊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破壞電氣設備罪的,以重罪處罰。
155.犯盜竊罪,致使公私財物遭受損失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選擇重罪處罰。
156.盜竊公私財物不構成盜竊罪,但以破壞手段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157.盜竊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以掩飾犯罪或者報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等罪處罰。
158.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59,詐騙未遂,但情節嚴重的,應以詐騙(未遂)論處。
160,將壹塊類似硬幣的金屬放入自動售貨機獲取商品。數額較大的,不成立詐騙罪,成立盜竊罪。
161.使用虛假、粗糙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使用手機,造成電信資費大量損失的,以詐騙罪論處。
1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款物挪作他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16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構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的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但不構成妨礙公務罪。
164.在妨害公務罪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受到暴力、威脅的,不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使用暴力、威脅(只是故意妨礙),但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165.在妨害公務罪中,暴力行為觸犯其他罪的,如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搶奪執法人員槍支等,應視為想象競合犯,原則上以重罪論處。
166.偽造、變造或者同時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以壹罪論處,不得數罪並罰。
167.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然後用於其他犯罪的,以壹罪論處,不得數罪並罰。(牽連犯罪人)
168.盜竊、搶奪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不認定為盜竊、搶劫。
169.利用竊聽、竊照專用設備竊取他人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以重罪處罰。
170,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成立,無論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或者收買國家秘密。否則,刑法第111條規定的犯罪成立。
171.誰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然後非法使用,只會以非法生產間諜專用器材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