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銀行分別為建設銀行撫順新撫支行、撫順銀行和遼寧沈東村鎮銀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張某收受建設銀行撫順新撫支行行長、李某所送現金人民幣9萬元,為建設銀行撫順新撫支行攬儲事項提供幫助;2011年,張某收受遼寧沈東村鎮銀行董事長巴某委派下屬所送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購物券,為遼寧沈東村鎮銀行攬儲事項上提供幫助;2011年11月,張某收受撫順銀行股份董事長畢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為撫順特殊鋼有限公司償還撫順銀行望花支行逾期貸款提供幫助;2013年7月,張某收受撫順銀行河北支行副行長邢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為撫順銀行河北支行攬儲事項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並有證言相佐。
關於收受建設銀行9萬元賄賂款事實,行賄人李某表示,2009年2月其任建設銀行新撫支行行長,為了完成攬儲任務,逐漸和時任國資委副主任、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法人的張某相識,張某多次幫其攬儲幾百萬到幾千萬不等。2010年至2015年,其每年送給張某1.5萬元人民幣,春節、“五壹”、“十壹”這三個節日每次5000元人民幣,***計9萬元人民幣。
關於收受遼寧沈東村鎮銀行2萬元賄賂款的事實,時任沈東村鎮銀行董事長巴某表示,2010年2月,遼寧沈東村鎮銀行剛成立需要攬儲,其聽說撫順市國資委有大筆國企改制資金,遂約時任撫順市國資委副主任張某吃飯。之後張某在攬儲方面給予幫助,為感謝張某,巴某安排副行長行賄張某2萬元。
關於兩起收受撫順銀行3萬元賄賂款的事實,撫順銀行董事長畢某表示,2008年我到撫順銀行任職時,撫順特鋼廠在撫順銀行有2600多萬元逾期貸款,在與撫順鋼廠雙方談判時,國資委領導張某和陳某也代表國資委進行協調,經過多方工作,最終撫順鋼廠償還了貸款。2011年末,為了感謝張某在這筆逾期貸款的處理中給予的幫助,行賄張某2萬元。
撫順銀行北站支行副行長表示,2013年左右,我請張某等人吃飯的時候,將壹個裝有1萬元人民幣的信封交給了張某。因為張某是撫順市國資委副主任,他有權力和能力幫助我們銀行攬儲,給他錢是為了他能夠在攬儲方面給予我們幫助。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