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經營罪放貸金額達到多少構成犯罪?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5、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壹般接近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並具有下列之壹(1)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2)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6、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二、非法經營罪情形特別嚴重情形的認定標準是怎麽樣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認定:
(壹)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