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子被地震震垮了,或者被洪水沖毀了,房貸還要還嗎?
最近壹段時間我國南都發生洪水,甚至洪水超過了警戒線,在洪水沖擊之下,有不少地方的房子都被沖毀。
那假如辦理按揭貸款的房子被洪水沖毀了,房貸到底要不要還呢?
在回答要來了解壹下房子跟房貸的關系,很多人都把房子跟房貸混為壹談,這是不正確的,實際上房子跟房貸並不是壹體,房子只不過是房貸的壹種抵押擔保而已。
房子是大家跟開發商之間的壹種關系,而辦理關系,大家去銀行辦理房貸,相當於向銀行借了壹筆錢,然後再用這筆錢去購買開發商的房產。
因此簽訂兩個合同,壹個是房產買賣合同,另壹個是房產抵押合同,其中房產買賣合同是跟開發商簽訂的,而房產抵押合同是跟銀行簽訂的。
由此可見,銀行的房貸跟房子並沒有必然的聯系,這意味著不管房產發生什麽樣的情況都不會影響銀行房貸的存在。
即便大家的房子因為壹些特殊洪澇災害等發生坍塌了,也不會影響銀行房貸的的房貸仍然要繼續還。
畢竟房產是屬於大家自己的,並不是屬於銀行,債權才是屬於銀行的。只不過在發生自然災害導般都會給壹個過渡期,比如半年或者壹年允許大家延期還款,在延期還款之內不罰息也不計入征信記錄。
但在銀行延期到期之後,會影響自己的征信報告,而且還會產生罰息。
只不過如果大家在買房的時候已經購買了房貸險,就由保險公司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在保險公司賠償完之後,剩余的額度才由個人自己償還。
當然如起的,那就另當別論。
如果發生較大的自然災害,比如地震,或者其他較大的自然災害,導致很多房子坍塌,那當地政府會出來統壹對銀行房貸進行處理,並采取特殊的處理措施。
比如當年在汶川地震發生之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就聯合下發了《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
根據意見的要求,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可延期6個月還款,延期還款期到來之前,銀行不能催收不罰息,不作為不良信用記錄。
到了2008年5月23做好四川汶川地震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通知明確要求,對於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償還或者以保險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進行核銷,這將震造成的債務損失。
由此可見,因為自然災害倒塌的房子具體房貸會怎麽處理,要看這個事情影響的範圍,如果影響比較大,果影響比較小,那最多是政府給壹定的補貼,然後債務人繼續償還
房子被地震震垮了,或者被洪水沖走了,房貸需要還嗎?這個當然需要還,還可能要求妳提前支付完後面沒有支付款項,為什麽?
壹、房貸合同也屬於擔保合同,妳是拿房子去擔保取得貸款支付給賣房人或者房地產開發商的,而不還貸款給妳。當擔保物損失或者價值不足償還到期債務時候,銀行是可以要求借貸人支付完剩余款項或者要求新的擔保物擔保。
二、洪水、地震這種天災,不可預計的,壹般沒有保險公司會承保。所以房子被震垮了或者洪水沖走,淹沒垮了,那只有房主自己承擔所有損失了。這個在哪個國家都壹樣,所以在日本經歷幾次地震個海嘯後,他們都是低層多了,因為低層修復和重建成本低,並且快。
三、銀行錢也來源於向央行借,向同行拆借和吸收公眾存款。他們不可能因為妳損失不向妳收錢,因為那樣他們無法償還儲戶和其他到期債務,他們要破產了。金融市場就是這麽殘酷,看看p2p、看看原油寶、看看某些債券、基金,導致很多人血本無虧甚至破產、傾家蕩產呢。
房子由於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被損毀,並不能免除貸款人的還款責任,相反可能還會加重貸款人的負擔。
以按揭方式購房,買受人、開發商、銀行之間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買受人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買賣合同關系。這壹合同關系,以房屋交付和房款結清作為合同履行完畢的標誌。而買受人與銀行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屬於借貸合同關系,開發商只是作為初期有限擔保方***同簽署。
房屋壹經交付,其損毀與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根據《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的相關司法解釋,房屋壹經交付,房屋的損毀、滅失的風險自交付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這裏所說的交付包括實際交付以及視同交付。有以下三種情形:
壹是,開發商依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實際移交給買受人,辦理入夥手續之日即為交付之日。
二是,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書面通知買受人收房,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則視同房屋交付,書面通知上的截止收房日期視為交付日期。
三是,買受人實際占有房屋的,實際占有之日視為交付之日。
由此可知,房屋壹旦交付,房屋的損毀與滅失就與開發商沒有關系了。
房屋的損毀與滅失不會導致借貸關系的終止買受人與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後,貸款銀行根據合同替買受人向開發商墊付全部購房尾款,即已經履行完其合同義務。
開發商作為貸款合同的初期擔保方,承擔的是在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之前的擔保買受人按時還款的責任。壹旦完成房屋的不動產登記,擔保形式即由開發商的保證責任變更為房屋抵押擔保,需要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至此,開發商在貸款合同中的合同義務即履行完畢。剩下的,就是買受人與銀行之間單純的借貸關系,貸款人應履行償還貸款的義務,直至全部還清。
還款責任不會因抵押物的損毀或者滅失而消除,相反,銀行可能還會要求貸款人補充相應等值的其它抵押物品,以維持原來的風險水平。如果買受人不能及時補充等值的抵押物,或者不按時還款,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合同違約責任。
最近壹段時間,我國南方部分省份出現了強降雨,很多城市都發生了洪澇災害,部分地方的洪水規模超過1998年。而在洪水的沖擊之下,有不少城市的房子被沖毀了。於是,就有當地網友詢問,假如我辦理的按揭貸款的房子被洪水沖毀了,房貸到底要不要還呢?
對此,我們認為,不要把房子跟房貸混在壹起,大家在買房的時候會簽兩個合同,壹個是房產買賣合同,這是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另壹個是房產抵押貸款合同,就是拿房產作為抵押,與銀行簽訂的房貸合同。由此可見,銀行的房貸與房子沒有什麽關聯,這意味著不管房產發生什麽情況,都不會影響到購房者償還銀行房貸。如果真的發生不可抗力的天災,銀行會給購房者壹個過渡期,允許延期還款,在延期還款之內不罰息也不計入征信記錄。但延期日過後,如果仍然沒有正常還款,就影響自己征信報告,而且還會產生罰息。
實際上,購房者拿著房產向銀行作抵押貸款,即使房子被洪水沖毀了,房貸還是要由購房者償還,因為買給妳房子的是開發商,貸款給妳的是銀行,銀行是因為有了房產作為抵押,才肯貸款給妳。所以,當擔保物損失或者價值不足償還到期債務的時候,銀行不僅不可能免掉購房者的房貸,銀行還可以要求借貸人支付完剩余款項或者要求新的擔保物作擔保。
此外,如果購房者在買房時已經購買過房貸險,那麽保險公司則要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在保險公司賠償完之後,剩余的額度才由個人自己償還。不過,購房人壹般不會購買房貸險,且很少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這類險種,所以房子被震垮或被洪水沖,那只有房主自己承擔所有損失了。這種情況在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差不多,日本曾經歷過幾次地震和海嘯,他們只能選擇低層簡易的房子,因為低層房子修復起來快,重建成本低。
更值得壹提的是,銀行借給購房者的房貸也是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同業間拆借而來,是融資就是要有成本的,他們不可能因為妳房子受損了不向妳收取房貸,因為那樣他們將無法償還儲戶和其他到期的債務,最終選擇破產。金融市場就是這麽殘酷,金融機構只會把利益留給自己,而把風險留給因災害導致房產受損的購房者。
當然,如果發生較大的自然災害,比如大地震或者其他較大的自然災害,導致很多房子受損毀,當地民眾集體無力還貸,那當地政府會出現統壹對銀行的房貸進行處理,采取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方式。比如當年在汶川地震發生之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就聯合下發了《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根據意見的要求,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可延期6個月還款。期還款期到來之前,銀行不能催收不罰息,不作為不良信用記錄。
其實,因為自然災害而受損的房子,購房者的房貸還是要如期歸還的,銀行不可能承擔房貸的損失。如果遇到特別重大的災難,房子遭遇坍塌,貸款者無力還貸,銀行最多也只是允許延期歸還房貸。除非政府部門宣布統壹核銷,但這種可能性比較小。銀行不可能免除購房者房貸的原因是,銀行的錢也是向存款人和同業拆借過來的,如果給購房者免除房貸債務,那銀行就會破產,所以房子遇難災害受損的風險只能是購房者承擔。
洪災或者地震,房產滅失了,房貸還要不要繼續還?答案是必須繼續還。房產因為各種天災的不可抗力而滅失,本身並非是銀行的“過失”責任,屬於貸款人自身的“風險”與銀行無關,因此,貸款人需要繼續償還貸款余額直到貸款合同履行完畢。
作為壹個“合同”而言,本身,是壹個契約關系,即雙方合作承擔“合同責任”並因為承擔“合同責任”而獲得“合同目標利益”——即貸款人總有房產作為抵押獲得銀行的貸款款項。除非《貸款合同》中載明了“因為房產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滅失後,貸款人終止還款義務”的特別條款,否則,償還責任不會終止——而事實上,沒有壹個銀行會接受這種添加的特殊條款。
比如,汶川地震,因為貸款人房產完全毀壞甚至貸款人死亡,但是,作為“合同”的法律關系不會改變,即只要貸款人有遺產繼承人——不論是否有可繼承的資產,其遺產繼承人都要繼續履行償還貸款的責任。
當然,很多天災的客觀事實是,貸款人的抵押物房產滅失,甚至貸款人全家亡故,導致銀行事實上沒有可以繼續執行貸款合同的條件——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沒有法定繼承人可以追溯。這就導致了銀行出現集體“掛賬”和定期向銀監會申請“核銷不良資產和壞賬”。也就是說,銀行在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甚至沒有可追溯的遺產繼承人,最終也只能“核銷”因為房產因天災滅失導致的貸款成為呆壞賬,最終“核銷”。
作為合同關系,不會因為天災等不可抗力而改變其法律效力。但是,從汶川地震的結果來看,是國家要求保險進行理賠和墊付相關損失,並且國家給予“核銷”相關貸款損失。
和正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不同,正常的商業合同,壹般都會由甲方,制定“不可抗力條款”(乙方壹般較為被動或者不熟悉掌握合同法),比如,日本企業因為地震導致廠房坍塌,而無法繼續履行商業銷售合同中的供貨責任,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條款”則日本企業會宣布“不可抗力條款開始生效”,終止或者局部終止供貨責任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而如果合同沒有特別規定“不可抗力條款”日本也有因為全部產能損失,無法繼續或者中短期無法繼續履行供貨責任宣布“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合同終止。而作為銷售合同的購買方,壹般也接受“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再追溯對方的違約責任——既是人道主義也是正常商業準則使然:比如地震,或者國際新冠疫情,就會出現很多企業宣布“不可抗力條款”觸發或者生效——經過協商,終止合同履約或者在具備履約條件時繼續履約。
而從購房者角度來看,妳壹旦完成“房屋產權購買”並且因此訂立貸款合同之後,房屋產權就由開發商轉為購房者持有,而作為財產的持有方,本身就要承擔持有財產可能出現的壹切風險——包括房產滅失或者損毀——除非是妳和開發商在房屋損毀的修理或者售後條款有明確約定諸如開發商的具體維修重建等條款約定。
總結起來,洪災或者地震,導致的房產損毀或者滅失,屬於購房者自身的風險,不屬於銀行的“合同過失責任”,因此,銀行貸款合同不會因為“洪災地震”因為房產損毀或者滅失而終止貸款合同關系——除非國家整體補助或者承擔損失。
別說房子被震垮了,就算妳的房子被外星人劫走了,房貸也還是要還的。
房貸,單看這個名詞,會有壹種錯覺,覺得這個貸款是跟房子相生相伴的。其實,房貸全稱叫作房屋抵押貸款。房子是作為貸款抵押物,相當於對妳貸款的擔保,其實質依然是壹份借款合同。而房貸的利率之所以比壹般信用貸款更低,也是因為有了這個房子作為擔保。當妳無法按約定償還貸款的時候,銀行可以執行房屋拍賣,收回貸款,從而降低了銀行的風險。
但是,房子也僅僅就是壹個抵押物而已,有沒有這個抵押物,妳跟銀行間的借貸關系都是存在的。甚至當妳的房子被震垮,或者被洪水沖毀後,因為抵押物沒有了,原本可以降低銀行風險的擔保品沒有了,銀行如果知道了這個情況,為了降低風險,還有可能讓妳提供其它的擔保品,甚至要求妳提前結清貸款。
所以,可別太天真了!
壹般來說,需要還。舉個簡單的例子,妳用信用卡買了壹部iphone11,剛用了壹個月被偷了,但是妳可以跟銀行說,因為手機丟了所以剩下的借款不用還了嗎?顯然是不行的,房貸也壹樣,借銀行的錢買了房子,房子因為自然災害損毀了,房貸還得接著還。
這裏還有壹個問題,因自然災害導致房屋損毀,會得到補償嗎?下文具體說壹說。
1、因自然災害,房屋倒塌,房貸還用還嗎?《合同法》規定:貸款人與銀行之間是債務關系,不因為抵押物(房屋)的滅失而消失。也就是說,因為地震、洪水等原因導致房屋沒了,只是抵押物損毀,但是債務人與銀行之間的債券關系仍然是存在的,借款人有義務按月還清剩下未還的貸款。
不過有壹種特殊情況,房屋因自然災害損毀,如果借貸人不幸喪生,則需要由其繼承人償還,如果沒有繼承人,則不需要還。
2、房屋損毀,會得到補償嗎?通常情況下,房屋損毀,在沒有購買任何保險的情況下,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擔房屋損毀的損失。但是從政府救助的角度來說,政府通常會給予受災群眾壹定的補償,特別是類似汶川地震等這樣比較大的自然災害,使得受災群眾得以妥善安置,重建家園。
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時,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要求借款人不得收取或拖欠利息或做壞賬記錄,並將借款人視為壞賬,及時償還因地震造成巨大損失而無法獲得保險賠償的債務,或以保險賠償或擔保抵減災後無法償還的債務。
總之,人在房子沒了,房貸還是要繼續還;人沒了房子還在,房子就變成了遺產,由繼承人接著還;人和房子都沒了,也沒有繼承人,這種情況下,就不用還了。
我家在江城蕪湖,目前確實受到洪水影響,連續的暴雨讓我們非常的擔憂。回來的路上,看到幾輛搶險救災的軍車,我還記得壹位小同誌坐在卡車上的眼神,堅定卻又稚嫩,可能是我的弟弟們的年紀。我瞬間覺得,洪水無情,但是人有情;洪水確實能夠摧毀我們的房屋,淹沒我們的土地,卻不能讓我們的意誌摧毀。
現在我們回到題目,如果意外災害將我們的房子摧毀,我們的房貸還要償還嗎?這個問題很好。我們可以通過法律內容進行回答。
我們想看看合同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不可抗力
註意幾個點:
1.這裏的不可抗力實際上是包括了自然災害,戰爭等等
2.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壹般房子主人確實違沒有過錯,因此通常是免責的。但法律規定,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也要承擔責任的!
因此,妳以為的不需要繳納的貸款實際上妳從房屋購買之日起,就已經是妳的房子了。因此,妳還是需要去繳納貸款,大致說說幾種情況——
1.如果我們的房子有貸款,但是地震了,房子塌了,洪水來了,妳的貸款要繼續還
2.如果我們的房子有貸款,但是如果火災了,房子燒了,銀行還是要妳去還貸款
3.房子塌了,違約人看上帝了,貸款不用還,算銀行的壞賬,因為違約者和銀行是債務關系,除非對方有繼承者。
上結論,撈幹貨。
大概率要還,運氣好了g家有政策那可能不還了。
相關方:購房者,銀行,保險公司。
註意,這裏買完房,就和開發商沒關系了。
第壹步,房子登記到手,這時候房子是妳的,妳和銀行有了關系。
妳掏了才三成四成首付,為啥房子歸妳了?
因為妳的房子做了抵押,或者說擔保,然後銀行給了妳錢,開發商拿走了,房子給妳。
但是由於妳還要住,所以這就是住房按揭的特點,居住權歸妳,妳是看管人,但是妳欠了債,不還債銀行能收回去。
第二步,妳欠了債,這時房子出了問題,毀損滅失。債呢?債還在。
那麽妳的抵押物沒了,誰在看管?妳在看管。
妳說銀行會放過妳嗎?
保險公司壹般沒有針對不可抗力的賠償。現在好像有些有了,但是也不會是全部。或者說不會很高,不然壹個大範圍地震,它自己就over了。
我知道妳不服,我都夠慘了,地震災害我也擋不住啊。但是規矩不是我定的。這是各方博弈和妥協的結果。
要不然妳想想,銀行可能為了規避這個風險,利率提的更高,買房會更難,甚至直接不放貸款。金融活動停止,房地產可能都做不下去,大家都沒房子。
所以兩害取其輕。
第三,如果大面積的出現自然災害,造成地區不穩定。國家可能會出手,比如債務重組,比如延期還貸,比如核銷銀行壞賬,比如利用財政轉移支付。
相當於用全民稅收幫受災者換了這筆錢。
但是這個肯定是有壹定的影響的事件。
肯定需要還的,妳的房子好壞和還不還貸款沒有沖突,銀行只認借款人,房貸只是妳借款的理由,只要借款人還在就需要履行還款的義務,如果樓主不想還只能上征信被,也就是說,無論房子在不在,只要貸款人在,就必須要還錢。
壹般來說,遇到災難都會有保險或者國家的安置房的,但這種災難性的發生銀行是不會成為最終的承擔方,發生這種情況只有壹種可能不用還錢,就是全國同壹時間都發生這種事情,那麽我估計是沒有人會還錢了。
但這根本不可能,所以說無論發生哪種情況,只要貸款人在,就必須要履行還款的義務,如果不還款,肯定會上征信的。
像汶川地震,損失慘重,都會有國家補貼和安置房的,壹般銀行也會根據管理層的指示進行減免利息的操作,但本金還是要還的,可以延緩還款的期限。
特大的災難受損的還會有銀行,雖然銀行的大數據會記錄還款人的金額和時間,但也會有損失,這個時候銀行是不會讓妳先還錢的,而是會先清點自己的損失,等到重建結束後才會有還錢的通知。
並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樣,在災難結束後重建還沒有完成的時候就讓妳還錢,這個時候誰能還的起錢。
總結
我們國家發生了很多次的災難,地震洪水,幾乎每幾年都會有壹次,而這種情況發生都會根據程度的不同來進行重建,和發放補貼的,安置房是最基本的條件,而銀行的貸款都存在網上,也不會因為災難而抹去,但還款肯定要等到經濟平穩以後,這種情況壹般都只歸還本金。
二、地震把房子震沒了,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在經歷了512汶川特大地震後,我們這壹代人對地震可謂是有了刻骨的認知了。地震來的悄無聲息無法避免,來的快走的也快。來的時候什麽也不帶來,只帶來災難,走的時候什麽也不留下,只留下壹片廢墟。地震給人留下最深的印象莫過於壹片片倒下的房屋,那麽地震後房子沒了的話,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如果是壹次性付清的房子,沒有交付時就要由開放商擔負損失,如果已經完成交付了的話就要由購房者擔負損失。那如果是貸款買的房子呢?這裏就不得不說說購房者,銀行,和開發商之間的關系了。在購房時選用貸款買房,其實是將這個房子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然後銀行分期將錢打給開發商或者壹次性將錢打給開發商,而買房者則每個月還貸。
這個時候的房屋的所有者其實已經在實際上是屬於買房者了,所以按照合同法如果遇上不可抗因素房子倒塌了,買房者擔負房子的損失的同時,還要繼續還貸款哦。而如果房子沒了,人也失蹤了,銀行也沒有辦法,只能終止債務關系。值得壹提的是,當房屋在作為抵押物時損毀了,有抵押物債務關系就變成了無抵押物債務關系。也就是說妳不還銀行也那妳沒有辦法,只能拉黑妳的信用。
我國政府在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總規定,發生自然災害所在地的機構應當協調各級對受災地的救助,並且有救助和補貼的義務,沒有賠償的義務哦。但是國家卻有巨大的協調性,從每次地震中社會各界對災區的援助中就可以看得出來,國家是會為那些蒙受了巨大損失的災民們謀劃出路的,壹方有難八方支援。每次發生了重大災難我們的重建工作總是非常迅速的進行,不得不說,我們的國家真的很棒呢。
三、房屋按揭,如果遇到地震,還要繼續給銀行還款嗎
有意見認為,貸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損害,剩余價值低於欠款,則貸款者可不必支付余款--謂之曰:遭受不可抗力侵害。但商業銀行的答案可能不同,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才是抵押權人的通說。就是說,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余下貸款。
房屋抵押貸款屬於消費貸款的壹種。從民法看,貸款者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而房屋產權便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系的終結。事實上,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損,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況下,則銀行有權從保險金中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投保,銀行也能從追索貸款者的其他財產中受償。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這意味著銀行有權利要求對貸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資產實施凍結。
顯然銀行是不可能主動免除債務人還款義務的。那麽,房貸險能否為地震受災房屋買單呢?根據保險業通行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由於“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保險合同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依據權利義務相壹致的原則,在保險公司風險增大的情況下,按揭貸款者可以通過增加保費等方式,同協商保險公司重新確定保險條款。可是,這對已經發生損失的房屋顯然於事無補。由於開展房屋按揭的歷史還很短,期間遇大規模自然災害的情況也很少,無論在法律制度和實際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後出現爭議的可能性,還期待國家政策進壹步明朗。
四、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倒塌房貸還用還嗎
法律分析:即使每個人的房子因為地震、水災等特殊情況倒塌,也不會影響銀行按揭貸款的存在。即使房子不見了,銀行的房貸也要繼續償還。畢竟,房地產屬於所有人,而不是銀行,債權屬於銀行。但房屋因自然災害倒塌後,銀行壹般會給出壹個過渡期,比如半年或壹年,允許大家延期還款,延期還款內沒有罰息,也不計入征信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壹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