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實可靠,不存在偽造或隱瞞事實的情況;
(二)甲方在占有抵押財產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支付抵押財產的全部管理費,並保證抵押財產不受查封或其他法律訴訟。如乙方未能履行上述責任,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三)發生任何可能對抵押物產生不利影響的訴訟或仲裁時,甲方承諾在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甲方發生分立或合並,變更後的機構應分別承擔或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時,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第十四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債務人已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償債務或已提前清償債務,或甲乙雙方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並完成登記後,抵押權自動撤銷。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1)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產生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債務或展期屆滿後仍未清償債務。(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
第十六條違反本協議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的所有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既得利益、預期利益以及為處理本次違約而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
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雙方應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在達成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的條款仍然有效。第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有權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壹條本合同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登記機關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並自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條合同附件:
1.抵押品清單
2.甲乙雙方的有效證件(包括地址、電話、郵政編碼、開戶行、賬號等。).)
甲方:_ _ _ _ _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_ _ _ _ _ _ _ _ _或授權代表(簽字):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_ _ _ _ _ _ _ _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