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外商投資企業以外方清算所得資金購付匯。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
(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清算情況、向投資者分配盈余資金的方式和依據、實際匯出金額的計算方法、納稅情況等。);
(2)商務部門對企業清算、停業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或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文件)或企業到期應清算的證明文件;
(三)清算委員會清算決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4)壹般清算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特殊清算提供商務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五)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前1天的銀行對賬單原件及復印件;
(7)註銷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9)前述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2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股權轉讓購付匯
處理依據:
(1)《結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變更若幹問題的通知》([96]惠子韓子諾。188);
(3)《關於授權支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
(4)《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
(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企業投資進度、投資賬戶等。);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股份轉換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商務部門對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5)股權變更後被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批準證書、批準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復印件;
(6)被投資企業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審計報告原件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8)與轉股後受益人應得收入相關的完稅憑證或中介機構的完稅憑證;
(9)申請前1日購買人相關外匯賬戶對賬單原件及復印件;
(10)前述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3外商投資企業減少外資購付匯。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
(1)申請報告(說明減資原因等。);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3)商務部門同意減資的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四)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董事會減資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前1日外匯賬戶余額對賬單原件及復印件;
(7)前述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4外國投資者首次回收投資(含固定回報)的外商投資企業購付匯審批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
(1)書面申請(寫明合作合同關於償還國外投資的條款、償還金額、償還投資的年份、是否以自有外匯支付、如果購匯,外匯銀行、是否經過主管財政部門批準等。);
(二)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
(三)批準後生效的合作合同;
(四)驗資報告;
(五)企業董事會關於償還對外投資的決議;
(6)以利潤形式回收投資的,應提供年度所得稅完稅證明或減免稅證明;
(七)申請當日所有外匯賬戶的余額表;
(八)償還外資當年的審計報告;
(9)稅前回收投資或以固定資產折舊或無形資產攤銷方式回收外資的,應提供主管財政部門的批文;
(10)外國投資者通過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提前回收投資的,合作企業債務包括銀行貸款和外國股東貸款的,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由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保函;如果合作企業的債務只是外國股東的貸款,外國股東應當出具保函,對合作企業的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2.外資基金管理公司外匯資本金變動審批
2.1外資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東轉讓股份購付匯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
(1)申請報告;
(二)股份轉換協議;
(三)中國證監會和商務部對轉股的批準文件;
(四)受讓方當期所有外匯賬戶的銀行對賬單;
(五)外方從股份轉換中獲益的,受讓方應出具代扣代繳所得稅完稅證明。
2.2外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方股東減(退)資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
(1)申請報告;
(2)公司董事會關於外方股東減持(退股)的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和商務部同意減(退)資的批準文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司驗資報告和審計報告;
(五)申請前壹日公司外匯資金賬戶的銀行對賬單;
(6)外方有減資(抽逃)所得的,應出具代扣所得稅完稅證明。
3.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購回境外上市股份資金匯出核準。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於進壹步做好境外上市外匯管理工作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
(1)回購的說明(包括回購資金來源、回購時間表、股東大會決議、擬選擇的銀行等。);
(二)購付匯或資金匯出申請;
(三)境外開戶申請書;
(4)公司承諾函(承諾向外匯局申報的材料屬實);
(五)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6)境外上市外資股份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外匯登記表(發行股份前登記)。
4.非居民國內房地產交易資金匯出審批
辦理依據:《關於出口內銷房屋外匯管理若幹問題的批復》(匯復[2000]246號)。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用外匯購買境內房地產的證明,包括銀行匯款憑證或報關單、房地產銷售發票;
(2)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轉移登記證明、房地產轉讓合同、完稅證明;
(3)境外法人、自然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
(4)前述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的付匯及額度審批
辦理依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令2004年第9號)。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匯出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內的境外投資,並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壹式三份:
(1)申請書,至少應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的付匯金額和投資計劃;
(二)公司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外幣資產負債表;
(三)上年度末和季度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四)內部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介紹;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
(七)境內托管人的相關材料和托管協議草案;
(八)境外受托人的相關材料和資產委托管理協議草案,沒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
6.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項下特殊情況下資金匯出的審批。
辦理依據:關於印發《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6 54 38+0]150號)。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
(1)外匯局出具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暴露登記確認函;
(二)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7.跨國公司境外放款外匯資金匯出核準
處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跨國公司擬向境外出借外匯資金的,應當在借款協議簽訂後,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
(2)貸款人與境外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協議,或貸款人與境外借款人及境內受托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境外借款人將借入的外匯資金進壹步用於股票、債券、期權等投資運作的。境外成員公司還應在貸款協議中明確貸款人對境外借款人的投資委托條款;
(三)貸款人最近壹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包括外匯收支情況表;
(4)貸款人的驗資報告;
(五)境外貸款及其償還情況的說明;
(六)中資跨國公司還應提供其境外成員公司名單、各境外成員公司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復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壹年的財務報表和與境外借款人直接相關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報告;
(七)外資跨國公司還應提供其境內成員公司名單、各境內成員公司外匯登記證復印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貸款資金安全保證函(保證境內貸款人提供的境外貸款及其進壹步投資運營能夠全額收回本金)。經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批復文件,批準其從事境外放款。
貸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和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憑上述批準文件,向貸款人和參與放款企業簽發外匯資本項目境外支付外匯業務批準文件。
8.境外上市外資企業從中國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
(1)境外上市外資公司境外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行股票前登記);
(2)沒有逃匯的書面承諾;
(3)相關費用的支付合同或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