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保證金是銀行按照按揭貸款總額的壹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款項,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在房產證辦下來,抵押登記完成之前,銀行是不會把抵押保證金退還給開發商的。
銀行抵押貸款存款擔保在銀行業廣泛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個人住房貸款項目合作協議》和《個人購房擔保貸款合同》,在條約中約定銀行向開發商開發房地產的購房人發放住房抵押貸款,開發商在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收到的存款按照貸款余額的壹定比例支付,為銀行的抵押貸款提供擔保。當購房人取得房產證並與銀行完成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後,銀行會將存款賬戶中相應的存款返還給開發商。在此期間,如購房人未按條約約定定期償還本息,開發商將代為歸還,銀行有權直接從存款賬戶中扣收相關款項。
1.責任風險
開發商在“按揭”中最大的危險是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危險也可以說是壹切危險的來源,壹切危險都由此而生。
所謂“連帶保證責任”,就是壹旦作為保證人的買受人未能執行還款任務,無論是惡意還是善意,此時,作為受益人的銀行可以要求買受人承擔還款責任,不僅包括本金,還包括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違約責任,還可以要求開發商執行還款任務和違約責任。在今天的訴訟中,銀行可以起訴購房者和開發商,也可以單獨起訴開發商。
2.回購風險
也是購買方違約。回購任務要求開發商按照商品房交易條約約定的價格向購房人購買房屋。這時候開發商要交兩筆錢,壹筆是購房人的首付,壹筆是房貸銀行的貸款本息。
可見,回購的效果使得房屋交易回到交易前,按揭銀行收回了貸款,購房人失去了房子,開發商卻要自掏腰包。
挽回危險
開發商連帶擔保責任和回購責任的後果是,開發商代表購房人承擔本應由按揭銀行承擔的付款責任。因此,開發商在承擔補充自身損失的責任後,有權向購房人追償。
開發商有兩種可以接受的方式來收回補償。壹是開發商要求購房者賠償開發商的擔保責任或回購責任的損失;第二,開發商排除商品房交易條約,收回房屋。而且這兩種方式都沒有保障節奏,完全依靠法院的判決和購買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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