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企業(保險)根據原保險合同預定向被保險人收取的保費可設置為1122應收保費科目,並按被保險人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財務)應收手續費及傭金可改為“1124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科目,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不包括非經營活動產生的各類應收款項。由於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合同以延期方式收款或吸引價款,實質上是融資,在“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發生的應收賬款,應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保費收入”等科目。收取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也應作相應處理。
采購代理支付的包裝費和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預付費用時做相反的分錄。
四、企業與債務人發生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應當以不同方式處理。
1.從債務人收到的用於清償債務的款項小於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計提重組債權人計提的壞賬準備。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大於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已按重組債權計提壞賬準備。
下列債務重組涉及重組計提債權減值準備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2.接受債務人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債務人應按該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借入“壞賬準備”。涉及增值稅的,也要相應處理。
3.債權轉為投資的,按照對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照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銀行存款”和“應交稅費”科目,按照相關稅費和其他應支付費用貸記“營業外支出”。
4.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償還的,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公允價值。